凤庆县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第47期)

案件名称:凤庆县某单位违反明码标价收取停车费案
一、基本案情
凤庆县某单位经营场所内有停车场并设有门禁,在未建立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收取停车费用。经查,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收费起至2026年1月27日案发时,该停车场累计收取停车费共计667.00元。
二、违反法律法规
该单位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7.00元(陆佰陆拾柒元整)、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经营性停车场未明码标价典型违法案例。日常生活中停车场收费隐蔽、收费标准不公示、台账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较为普遍,极易侵害群众消费知情权。本案依法查处停车场不公示收费标准、未落实明码标价义务的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处罚,有效规范辖区停车服务价格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公示相关规定,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维护群众停车消费合法权益,对县域内各类经营性停车场所规范明码标价、诚信经营起到良好警示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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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编:杨永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