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案例习得04|从市场视角及申请动机考量“类似商标”
大多数情况下,虽然是针对一件商标确权或维权案件,大概率要组织引标案件同时推进,需要全局考虑。司法救济阶段更需要围绕引标及权利人开展更广泛的证据收集,考量诉争商标权利人与我方在市场中的行业相关性、相互知晓可能性等因素。
一、案例启示
1. 类似商品认定:突破形式分类,聚焦“混淆可能性”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法院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形式分类,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核心从消费者视角判断商品间是否存在关联,具体从以下维度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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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本身: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使用场景的关联性; -
主观因素:商标权利人的主观状态; -
核心标准:是否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2. 在先商号权保护:不苛求“完全相同”,综合多维度认定
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商号权的保护,法院并未要求商号使用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完全相同,而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核心是判断是否会损害在先商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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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的知名度与使用历史; -
双方经营领域的重合度; -
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小结:商标确权与维权案件中,“类似商标”“类似商品”的认定,均需跳出形式化标准,立足市场实际、消费者认知及当事人主观状态,全局考量、全面举证,才能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情况
案例参考:(2026)京行终158号(旅行家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争议焦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审理情况:行政阶段(无效不成功)→一审 (不支持无效申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三、资料参考来源:
1、来源:知产宝 https://mp.weixin.qq.com/s/qxgyZT1_OfuPaDFeOKCBpw
2、来源:浩思行知产 https://mp.weixin.qq.com/s/tmqavzlTt7Gv8itK8xwq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