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假监管之名蚕食市场活力:5种情形不属于无照经营
前言:
说起市场监管局这个宇宙局的前身,不得不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四管一打”即集市贸易管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其中“打击投机倒把”最为出名。
自1961年上海下达“严打投机倒把”令后,到1963年全国要求全国大中城市“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缩小自由市场范围,国营商业代替私商”。各地纷纷成立了“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这也是工商局的前身,这也意味着全面的计划经济代替市场。
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市场监管职能从“四管一打”到1994年的“由重点查处投机倒把变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期间在1987年出台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虽然在行政法规层面将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明确,但罚则中最轻的是通报批评,所有罚则条款都是属于行政处罚层面。国家于1997年在修订《刑法》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而在改革开放以前,“投机倒把活动”被认定为“资本主义势力的复辟罪行”,是一种政治罪名。2003年施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集中、专门、系统地规范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但是同样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而到2017年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代替《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从“资本主义势力的复辟罪”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再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再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这里面虽然有着工作惯性和相对保守的思想在里面。
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这本身就是肯定市场的一个过程。作为执法者,必须要预判大趋势,要了解事物发展的本质,这样才可以在管与放之间把握一个平衡,做到游刃有余。不审势,则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因为市场的生命力、个人的生计,千家万户安宁,都裹挟其中,被反复“收紧、放开、再收紧”,不可不慎。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同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两种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①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注释:这个口子比原来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范围更大了,这就是趋势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乡镇赶集就是其中一种,还有城市中的跳蚤市场,以及固定场所的小摊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根据新的《电商法》规定,这5类情形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就能在售卖产品的: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2、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作业产品;
3、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4、个人进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登记的情况。
(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实质上属于对《电子商务法》的再次确认)
(四)《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五)根据《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所谓快递末端网点,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据此,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个体经营者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不需要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立法降低制度成本、激发市场的活力。
因此,并不是所有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照经营行为。
相对于《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各种不需要登记的情形,政府对实体的个体经营者的帮扶是滞后的,很多地方还一再强调了线下经营必须要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这恰恰增加了从事实体经济的制度成本,也遏制了市场的活力。
一方面由于不正确的政绩观,某些领导要某些数据好看,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增长率提出具体考核要求,进而利用权力影响和对法规政策的解读干扰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同时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规定: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追求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违背相对人意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一方面不能变相收费,增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是,不能增加个体经营户的制度成本。这些都是从禁则方面入手的。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划定“跳蚤市场”,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对地方法规进行细化,要考虑社会层面的差距,从操作层面入手,进而鼓励大众创新,增加人间烟火气,人情味。
如目前江西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制定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其中就明确规定,“ 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其要求就是持有身份证明办理备案即可,而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里面就考虑到了小摊贩是流动或者是相对固定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存在一个制度成本里面。
同时《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这一款项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在实操层面的细化。
也就是说在菜市场里面卖菜的小摊贩,备案卡也是不需要。
如果有人硬要以监管不力为名,说必须要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我们可以毫不留情地吐他一脸唾沫,并奉送两顶帽子,说:蚕食市场活力的蠹虫、掏空实体经济之民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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