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发布,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发布,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将对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及广大金融消费者产生深远影响。以下为您带来详细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划定“红线”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委托提供营销服务,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重点】 非法金融活动的网络营销被明令禁止,包括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虚拟货币交易等。金融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营销。

二、营销内容:真实准确,禁止诱导

金融机构对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总责,须建立总部统筹的审核机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变更营销内容。

【重点】 以下行为被明确禁止:

  • 使用 “低风险”“高收益”“秒到账”“低门槛” 等诱导性用语;

  • 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

  • 夸大保险责任或产品收益;

  • 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

  • 利用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

三、营销行为:规范直播、弹窗、算法推荐

【重点】

  • 直播、短视频营销: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应资格。

  • 弹窗广告: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 算法推荐: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须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选项。

  • 营销信息: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

四、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严守“技术服务”本位

【重点】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环节;

  • 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

  • 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机构名称或标识,避免品牌混同;

  •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提供营销服务。

五、名称与商标:不得擅自使用涉金融字样

【重点】

  • 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在网站、App、账号名称中使用 “金融”“贷款”“理财”“保险”“证券” 等涉金融属性字样;

  • 同样不得在商标中使用上述字样,除非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不易产生误认。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违规者将面临警示函、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时间

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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