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广大经营主体:
为维护“五一”期间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全市经营主体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自身价格自律意识,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严格规范价格行为
(一)商品和服务需明码标价。经营主体在线上线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要清晰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提供服务需标明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防止误导消费者。严禁在标价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采用赠送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若标示赠品价格或价值,应按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标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服务,除明码标价外,结算前要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详细列出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及总金额等信息。
(二)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全市粮、油、肉、奶、蛋、禽、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经营主体,不得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各药品经营者对销售的常用药、急救药等不得在成本无变化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各景区景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落实门票减免优惠,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减少优惠范围;各餐饮、住宿、娱乐、停车等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杜绝价格欺诈、虚假促销,特别是宾馆、酒店、民宿行业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使用误导性文字欺诈消费者。
(三)杜绝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全市各经营主体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以低价诱骗、高价结算的方式实施价格欺诈;不得使用欺骗性语言和文字等标示价格信息;不得采用虚假折价、虚假减价或无依据的价格比较方式诱导消费者;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采用不标示或弱化不利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通过积分、礼券等折抵价款时不按约定执行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四)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各经营主体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不得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提升消费投诉处理能力。各经营主体要提升服务质量,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提出的消费疑问和消费投诉要主动介入处理,积极协商化解消费纠纷,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五一”期间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希望各经营主体高度重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五一”期间良好的市场秩序。
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图文:周昭玉
编辑/校对:陈雪嘉
审核:周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