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
长洲区某小食店网络销售添加药品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长洲区某小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的“白凤丸乌鸡炖汤”原料中,擅自添加甲类非处方药“乌鸡白凤丸”,且产品页面宣称具有“调经止带、补气养血”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餐饮违法添加药品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受传统药膳观念影响,误将“乌鸡白凤丸”等药品添加至食品中,忽视了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法律规定。网络餐饮中,消费者无法直接观察加工过程,商家夸大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极易误导消费者,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既警示了当事人,也明确告知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借“食疗”“药膳”名义违法添加药品,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进货查验义务不可缺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线上线下联动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二
长洲区某入网餐饮美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3日,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外卖经营者时发现,长洲区某入网餐饮美食店一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该店此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直接关系食品卫生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若携带消化道传染病,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疾病传播。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整治的坚定态度,绝非“轻描淡写”的提醒,而是以执法手段亮明底线、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常态化执法巡查、严格落实简易处罚程序,及时排查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力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切实强化“持证上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
龙圩区某入网餐饮店未按规定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平镇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外卖送餐由本店员工负责,但未按规定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也无法提供培训记录材料。其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培训送餐人员的违法事实。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送餐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单位保障外卖“最后一公里”安全的核心举措。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可推动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合规义务,规范操作以避免食品在途污染、变质,减少消费纠纷,推动行业有序规范发展,全方位守护公众外卖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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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州市场监督
封面图:由AI生成
编辑:潘嘉敏
责编:黄祎婧
编审:刘远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