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变天了——如何理解《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彻底变天了——如何理解《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1、

      今天晚些时候,正在写新易盛的股价异动和deepseek与open AI的新模型,然后就突然迎来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史上分量最重的一份文件,姑且说之一吧——《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单说,从今以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被全面纳入强监管体系。

      我认真看了几遍,定性总结如下:

      第一,明确的不只是不能干什么,连对口的上位法和非金融类监管机构都明确了。

      第二,擦边球全算出界。

      第三,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金融归金融,互联网归互联网。

2、

      详细来说,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是八部委?

      1.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这是牵头与中枢。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电信行业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通信码号资源管理。

      3.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法执法、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企业登记注册。

      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管理中国金融体系最重要的银行和保险

      5.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券、基金、期货、上市公司、私募监管。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专利审查、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执法。多说一句,这个考虑得太细了,很多互联网平台过去通过商标注册“圈地”——注册“XX财富”“XX理财”类商标,在市场上造成金融机构混同印象。现在直接监管前移到商标注册环节,连起名字都管起来了

      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互联网内容治理、算法治理、数据安全协调、自媒体账号管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外汇市场监管。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这件事,本质是三个领域的交集:金融 × 互联网 × 广告。只看”金融”,需要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只看“互联网”,需要网信办(内容算法)+工信部(电信APP)。只看”广告”,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广告法反垄断)+知识产权局(商标)。

      简单说就是三个不同的海洋生物,八张网,一个都漏了不掉,而且会形成”处罚工具叠加”的威慑:同一个违规行为可能被不同部委按不同法律处罚。

      瑟瑟发抖了吧。

3、

      看一些重点的

      第16条|直播/短视频/公众号营销主体资格(重点条款) 三层要求:①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只能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② 营销人员必须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并获得授权;③ 第三方平台须核验主体资质,在营销账号主页展示资质认证,不合规的要暂停服务或关账号;发现违规内容须立即停止信息发布并上报监管。

      非常明确,必须入职,必须合规。

      第18条|账号/APP/网站名称使用金融字样
      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监管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网站、APP、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字样。 已开展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使用金融属性字样要与资质一致。

      太狠了,从源头管起来。

      第20条|委托关系与边界
      ①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② 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消费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销售环节,不得与消费者就金融产品互动咨询;③ 第三方平台收费应合理定价、质价相符;④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而免除自身责任;⑤ 第三方平台违规造成损害的依法担责;⑥ 第三方平台应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借技术手段帮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斩断导流,全部还给金融机构。

今天先到这,我先去思考一下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