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解读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速查清单
一、核心要点速记
1. 监管核心:全面将金融网络营销纳入持牌监管,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厘清第三方平台权责边界,严防金融营销乱象与非法金融活动扩散,全方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2. 适用主体:持牌金融机构、受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其余任何组织、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金融网络营销。
3. 实施时间: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预留充足整改过渡期。
4. 监管格局: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监管,分工协作、协同执法,实现监管无死角。
5. 核心原则:持牌经营、合规营销、风险明示、机构全责、平台限权、全程可溯。
二、绝对不能触碰的合规红线
(一)主体资质红线
1. 无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开展、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不得使用“金融、理财、贷款、基金、保险”等涉金融字样命名平台、账号及商标。
2. 金融机构不得超业务许可范围、跨限制区域开展网络营销。
3. 严禁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虚拟货币交易、境外无证金融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营销导流及便利。
4. 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不得向不特定对象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推广。
(二)营销内容红线
1. 严禁虚假宣传、引用不实数据,不得隐瞒产品费率、风险、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
2. 严禁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承诺收益、限定损失,不得用短期业绩误导投资者。
3. 严禁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秒到账、无门槛、无成本”等诱导性话术。
4. 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收益,不得将保险、资管产品与银行存款简单类比。
5. 不得借助监管备案、审核流程,误导消费者认为监管为产品背书。
(三)营销行为红线
1. 第三方平台导流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介入资金划转、合同签订、客户风险测评环节。
2. 不得强制搭售、默认勾选金融产品,不得通过算法诱导用户过度消费、过度借贷。
3. 营销弹窗需标注清晰关闭按钮,实现一键关闭,不得骚扰用户。
4. 直播、短视频营销仅限金融机构持证从业人员、官方授权账号,非专业人员禁止营销。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管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将其纳入支付选项。
(四)合作管理红线
1. 第三方平台不得转委托金融营销业务,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帮助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2. 客户信息使用需获得用户明确授权,严禁非法获取、泄露、滥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
3.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权责,金融机构不因委托合作免除合规责任。
三、落地执行优先级(按紧急程度排序)
第一优先级(立即执行)
1. 全面梳理自身金融业务资质、许可经营区域,排查并停止所有超范围、跨区域营销行为。
2. 建立营销内容总部统一审核、全程留痕存档机制,清理违规话术、虚假宣传素材。
3. 排查合作第三方平台资质,终止与无资质、不合规平台的合作,完善书面合作协议。
4. 下架违规涉金融名称、账号,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平台命名。
第二优先级(1-3个月内完成)
1. 完成系统改造:添加客户区域校验、营销弹窗一键关闭、个性化推荐关闭、退订拒收功能。
2. 规范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营销流程,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营销内容预审、全程音视频留痕要求。
3. 划分金融产品营销专区,实现存款、贷款、保险、资管等产品分区展示,杜绝混同营销。
4. 优化营销信息披露方式,确保产品风险、费率、合作机构等信息醒目展示,设置强制风险提示阅读环节。
第三优先级(过渡期内完成)
1. 开展全员合规培训,明确营销合规标准、红线要求及违规责任。
2. 建立常态化合规自查、监测机制,及时整改违规问题,配合监管部门检查。
3. 完善客户投诉、权益保障流程,优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与风险告知服务。
四、违规后果提示
1. 金融机构:面临监管谈话、警示函、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罚,情节严重将被限制业务开展。
2. 第三方平台:由对应监管部门处罚,违规情节严重将被停止营销服务、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3. 相关责任人:追究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