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擦边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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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刚到家,看到八部门联合印发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扫了一眼,感叹规格之高历史罕见。直观感受对网络博主与财经大V算是利空,至少在保险、股票、基金、贵金属、存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内容创作上要更加谨慎,更不能随意打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擦边球”。规范管理、清除乱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必须给监管点赞。今天陪娃上课间隙,对《办法》内容做了简单汇总,因涉及条款太多,选取了十条认为重要的内容做了编辑,供大家参考。
1、“顶格配置”的综合治理
此次由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工信部、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已上升为跨部门的社会综合治理。这种“金融+科技+市场”的联合执法架构,打破了以往的“监管孤岛”,堵死了监管套利的空间。
2、“持牌经营”的绝对红线
《办法》第二条明确划定禁区,除持牌金融机构及受委托的第三方平台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MCN机构、财经大V、科技公司)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这从法律层面将“特许经营”原则从金融产品销售端前移至网络营销宣传端。
3、公众号、直播与短视频的“严准入”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需要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需要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还要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这一规定直接封杀了非持牌人员(如网红、博主)通过荐股、理财建议进行引流变现的灰色产业链。
4、金融机构的“兜底责任”
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规定倒逼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全流程的合规审查机制,也迫使金融机构在选择合作平台时更加审慎。
5、严格涉金融属性的“名称管理”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在APP名称、商标、互联网账号中使用“金融”、“保险”、“理财”等涉及金融属性字样。这一“去伪存真”的举措,从视觉识别的第一入口就切断了非金融机构与个人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降低了监管成本和投资者的辨识难度。
6、不得“重复营销”与“一键关闭”交互
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也终结了“关不掉”、“倒计时”、“关闭按钮微小”等流氓广告行为,维护了清朗的网络空间。
7、厘清“金融”与“科技”的边界
严格界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核心金融环节,不得进行互动咨询。让助贷和流量平台彻底回归“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的本位,终结互联网平台利用流量优势变相从事金融业务、规避金融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
8、规范“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合规性
《办法》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避免因公众人物“塌房”或虚假代言引发声誉风险,强化了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9、规范“保险类比”的严谨性
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管产品简单类比。这强调了不同金融产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特征,防止保险销售人员利用“类存款”话术误导消费者,确保消费者清楚自己买的是保险而非理财。
10、明确“法律责任”与处罚威慑
《办法》详细规定了违反不同条款的处罚主体(金融管理部门、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及措施。这种权责清晰的责任追究体系,消除了“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为后续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温馨提示:本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涉及内容非常多,也很具体,建议感兴趣的朋友,读读原文。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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