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文,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落地,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
①新规对金融机构而言,全面加强了营销合规管理的全流程责任,在内容审核、合作方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层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刚性要求; ②不少券商合规部门将近两天内召开会议专门对规定影响进行解读。目前已有部分网金、财富、资管部门正加班加点在做解读。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被划红线!如何影响展业?机构火速解读
财联社4月24日讯(记者 林坚)一个将影响全证券基金行业的新规正式落地。
4月24日,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对外公布,明确将于 2026年9月30日 起正式施行。
多位券商网络金融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办法将全面重塑券商线上展业模式。据悉,不少券商的合规部门已在近两日内召开专题会议,对新规影响进行解读;部分网金、财富、资管部门也在加班加点研究细则。
一、总体定位:网络营销进入全面规范新阶段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正式进入全面、统一、严格规范的新阶段。
有券商网金资深人士总结道:
“简单地说,终结了三方平台和大V等在合规边缘游走的营销空间,对于机构公平竞争是利好。”
券商网络金融业务须严格遵照新规完成合规整改,坚守合规底线开展网络营销服务。
二、五大维度影响解读
1. 对金融机构:全面强化合规管理责任
-
金融机构承担网络营销内容合规的第一责任。
-
在内容审核、合作方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均提出更高、更刚性的要求。
-
所有线上宣传内容须经总部统一审核、备案留痕,分支机构无自主审批权限。
2. 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严格限定为技术服务方
-
平台定位被明确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
严禁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相关环节,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投资者适当性测评、风险测评等。
-
与投资者不得开展投顾咨询、产品答疑等互动。
3. 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提升信息透明与自主控制权
-
大幅提升营销信息的真实性与透明度,降低被误导、欺诈的风险。
-
赋予投资者对营销信息更大的自主控制权,包括:
-
拒收营销信息
-
关闭算法推荐
4. 对市场秩序:清理乱象,促进公平竞争
-
清理无资质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
-
规范机构合作模式,为互联网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
有助于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5. 首次对算法推荐营销作出明确规范
《办法》第十三条:
运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面向消费者、投资者实施算法推荐营销时,必须同步提供不基于个人特征的推荐选项,或设置便捷可行的算法推荐服务关闭入口。
三、核心关注要点(业内人士反馈)
本次新规的落地细节中,以下方面被重点关注:
-
直播与短视频内容合规
-
营销文案用语规范
-
第三方平台合作跳转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规超越传统金融产品概念,将投顾及咨询服务也纳入管理范围,被认为是划时代的定义,影响深远。
四、全面禁止:私募、场外衍生品公域营销
-
券商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
券商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推广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
五、严格限制:宣传用语与区域识别
-
禁止保本、业绩误导:
-
禁止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
-
禁止依据短期业绩、过往业绩高低对资管产品、投顾服务进行排序。
-
禁止预测未来业绩。
-
禁止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
-
不得借助监管备案程序暗示产品有监管背书。
-
区域识别要求:
-
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业务,须完成客户区域识别审核,仅向注册地及分支机构覆盖区域客户提供服务。
六、第三方平台合作:仅做跳转,严禁介入销售
-
券商委托第三方平台展业时,平台定位被严格限定为技术服务方。
-
第三方平台不得触碰销售核心环节(合同、资金、适当性测评等)。
-
引流服务必须跳转至券商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
-
投资者进入购买环节前,第三方平台须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
券商不得委托第三方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产品营销。
七、新媒体展业:持牌上岗、账号官方、全程可回溯
-
券商仅能在自营平台或官方授权的第三方账号开展营销,从业人员不得使用私人账号推广。
-
营销人员须为券商正式员工,具备证券从业、投顾等相应资格,且获得机构授权。
-
对直播、短视频等内容实时合规审查,全程留存视频、音频、图文资料,实现可回溯管理。
-
第三方平台须核验券商营销账号资质,违规账号将被暂停服务或关停。
八、监管与问责:多部门协同,违规直接追责
-
券商网络展业合规管理权限上收至总部,总部统筹审核成为硬性要求。
-
券商网络营销活动由证监会专属监管,违规将被采取:
-
警示函
-
监管谈话
-
责令整改
-
行政处罚
-
券商在APP、账号名称中使用“证券”“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须与持牌资质完全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
-
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网络营销,须保障品牌独立,不得混淆业务主体。
九、时间节点与整改要求
-
2026年9月30日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
-
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来源 | 财联社
记者 | 林坚
排版整理 | 助贷从业者参考

如需了解更多产品可咨询小编→
免责声明:以上产品信息皆来自于相关金融机构官方网店或第三方公开信息平台,最终以产品发布方为准,小编只做信息整合分享,如涉及侵权等问题可联系小编删除,非常感谢!
转发传递价值 | 感恩分享
长按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