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八部委发布最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打击非法金融、规范行为和术语


央行等八部委发布最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打击非法金融、规范行为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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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4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

◾️打击非法金融:包括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营销人员要求营销应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需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获授权同意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时,应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提供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

🔸营销术语禁止使用“保本”“无风险”“高收益”“秒到账”等诱导性用语禁止预测产品业绩或进行不恰当的比较。没有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禁止使用“金融”“贷款”“理财”“支付”“征信”等字样进行网络营销;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网络营销内容制作规范

网络营销内容不可出现: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等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互联网平台管理要求

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内容。

◾️监管与处罚

监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多部门按分工监管。

处罚:采取警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的线上宣传与销售行为,核心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误导营销和不当诱导,特别是隔离支付工具与信贷等金融产品的直接推广,并明确了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各自的责任边界。

(本文内容来源于《办法》摘要,部分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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