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全链条保护要求,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坚持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等手段紧密衔接,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大格局。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根据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案线索,成立专案组侦破“4·22”假冒注册商标案。经查,成都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伙同运输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向省内各项目工地供应钢材过程中,购买同型号低价其他品牌钢材,替换为达州钢铁集团“巴山牌”产品吊牌,并伪造相应质量证明书予以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700余万元,非法获利230余万元。案发后,李某某积极退赃,并主动赔偿被侵权人数百万元经济损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将案件移送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李某某等8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本案系近年来达州市工业原材料领域涉案金额巨大、犯罪链条完整、打击成效显著的假冒注册商标典型案件。“巴山牌”钢材作为四川省知名品牌,凝聚了企业长期的技术积累与质量管控成果,承载着良好的市场信誉与品牌价值。本案中,司法机关坚持以刑事手段严惩知识产权犯罪,彰显了依法保护企业品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决心。检察、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通过全链条打击、全要素取证、全团伙抓捕、全领域清源,精准斩断侵害知名品牌的犯罪链条。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开展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被侵权人经济损失,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本案有力诠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法治精神,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达州市公安局)
某酒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4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州老窖等厂家打假人员,对某酒茶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在阁楼衣柜后的隐蔽暗阁内(以电磁吸门伪装成衣柜内板),查获国窖1573、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白酒共79瓶。经厂家辨认,上述白酒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品牌白酒共计84瓶,另获赠2瓶样品,全部存放于暗格待售。截至案发,已售出侵权商品7瓶,违法经营额86100元,违法所得2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88800元和没收涉案酒水79瓶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品牌企业精准打击隐蔽售假行为的典型案件。执法人员与厂家打假人员协同作战,识破电磁暗门伪装,查获大量假冒高档白酒,有效破解侵权商品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执法难题,有效彰显部门联动、严惩商标侵权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市场秩序。同时,警示各类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杜绝非正规渠道采购低价酒水。本案为同类隐蔽型侵权案件提供可借鉴的执法思路,切实筑牢酒类市场消费安全防线。(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开江某概念酒店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全季酒店”及其图形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于旅馆、饭店等服务项目。经长期经营与推广,该商标已在中国境内形成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开江某概念酒店(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全季概念酒店”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在其店招、经营用品及多家线上旅游平台的宣传页面中,使用含有“全季”字样的标识,整体装修风格亦与“全季酒店”近似。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本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聚焦酒店行业中长期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乱象,精准厘定酒店服务类商标近似及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彰显对知名酒店品牌的高强度司法保护导向。通过依法遏制以“概念”之名行仿冒之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有效维护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酒店服务业迈向合规化、品牌化发展。同时,以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兼顾效率与公平,传递尊重知识产权、恪守诚信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为推动酒店行业以自主创新与品牌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指引。(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川区某汽车维修服务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汽车维修服务部开展调查。经查,自2022年10月起,当事人从成都市武侯区某家具城李某处购进标有“Mobil”“美孚”“嘉实多”“Castrol”注册商标的全合成机油,用于为客户轿车提供保养服务。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涉案机油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505元。相关上游违法线索已移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全合成(发动)机油、没收违法所得505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虽然违法经营额较小,但其所折射出的执法导向与治理逻辑具有典型意义。一方面,汽车机油直接关系车辆性能与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达川区市场监管局不因案值小而放松监管,坚持依法没收、罚款并追溯上游来源,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执法态度,有力震慑机动车维修等行业中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本案并非孤立查处终端售假,而是依托上级移交线索,深挖进货渠道并主动将线索移送异地市场监管部门,展现出全链条治理、全流程清源的执法深度。同时,该案对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引导经营主体树立商标合规意识、强化诚信经营底线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是基层商标案件执法实践中兼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益范例。(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某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4日,达州市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某生活超市购买的4瓶“飞天茅台”酒疑似假冒(“i茅台”APP防伪查询无信息)。经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涉案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购进“飞天茅台”酒6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未开展防伪核验,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已售4瓶(单价3299元/瓶),剩余2瓶已下架,违法经营额1979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侵权商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茅台”酒、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聚焦民生消费热点、严打酒类商标侵权、压实食品主体责任的典型范例。白酒作为高价值消费品,假冒侵权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更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执法机关坚持投诉即查、快速鉴定、规范取证、严格裁量、依法处置,既惩处商标侵权,又追究进货查验责任,实现“打击侵权+规范经营”的双重效果。同时,该案也警示经营主体必须严把进货关,杜绝假货入市,为县域食品零售行业树立合规标杆,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ND
来源:知识产权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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