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猫眼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举报办理告知》
因猫眼嘴硬拒不承认自身错误、拒绝退票,我在去年8月份写过三篇文章,分别是:《在大众点评购买的猫眼票无法正常使用,猫眼拒不承认且拒不退票退款,到了法庭还坚称错不在己》、《法院判决确认,猫眼票无法正常使用,退票退款!》、《请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对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的举报信》,并就猫眼的违法行为举报至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一些网友还在评论区说这种举报应该到文旅局而非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4月23日我收到了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邮寄的《举报办理告知》,内容为臧晓运先生:您好,您反映的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特此告知。

等了半年多的举报回复,终于是有了一个最终结果。本着有始有终的原则,在此发文告知关注过此事的朋友,同时感谢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也希望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此为戒,合法经营,尽量少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发现错误后要有及时改正的态度,而非一味推卸责任,敷衍塞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