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中介的报酬机制(1)
保险营销中介的报酬机制(1)
1.自建代理机构分销渠道的报酬机制
职业代理人合同用相当长的篇幅讨论代理人可以得到的报酬。
代理人的报酬一般是建立在佣金的基础上的。它经常会要求就首年保费支付很高的佣金(例如,55%–ps:目前在中国,由于相关制度的改革推进,当前已经很难或远远达不到这一水平了),并就续年保费支付较少的佣金(如5%),不过这种传统方法面临着改革的压力。
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将首年佣金年度化(annualize first-year commissions),也就是说,无论保费支付的模式如何,保险公司都会在假定保单签发时收取了全部或大部分年度保费的前提下支付佣金。假定首年保费佣金率是55%,那么公司就会在签发保单时向代理人支付年度保费总额的55%。
大多数合同会规定,如果代理人达到了特定的销售标准,或服务年限超过了最低水平(如5年、10年、15年或20年),就可以得到续保佣金的既得权益。
既得权益(vesting)是指代理人对续保佣金的所有权。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既得权益意味着公司会持续向代理人支付续保佣金,即使他(她)终止了与保险公司的联系。既得权益更常见于总代理部门分销渠道。
为了促使代理人在续保佣金到期终止之后仍然会长期为公司提供服务,许多公司规定,只要代理人持续留在公司,而且保单持续有效,公司就会持续向代理人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占保费的百分比较低,一般为2%或3%,而且几乎不会成为代理人的既得权益。
如果业绩(如保费规模或售出保单的被保险人数目)或保单存续率达到了令人满意的水平,许多保险公司还会向代理人发放额外的佣金或奖金。额外报酬的存在与否以及这一报酬的实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哲学,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差别。许多保险公司会在直接报酬之外,提供退休、人寿、健康和伤残保险等作为额外福利。
——《人寿与健康保险》(第十三版&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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