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研究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实务解读:回归业务实质、全链路穿透监管


汇业研究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实务解读:回归业务实质、全链路穿透监管

公开征求意见五个年头后,2026424日,金融主管部门、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市监总局等八部门联合正式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营销办法》),将于2026930日正式施行。作为首部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部门规章,《营销办法》强调回归业务实质、全链条穿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的核心监管逻辑,构建起覆盖全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主体、产品、渠道、内容、数据、算法等的全维度合规框架,对业界影响深远。

结合近期立法与监管实践,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简要解读适用范围、金融机构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规边界等内容,仅供业界参考。

一、《营销办法》的适用范围:

全主体、全渠道、全产品覆盖

《营销办法》规制的对象为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具体包括品牌形象宣传、产品信息展示及业务机会导流转接等营销行为。

《营销办法》适用范围采用主体+渠道+产品三维界定模式,实现大一统、全覆盖监管态势。

1. 主体广覆盖

作为网络营销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支付机构等,同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方网络营销平台经营者也是《营销办法》的重点规制对象,包括传统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平台、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的网络营销平台等。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第三方广告代言人等,也纳入了《营销办法》的监管范围。

2. 渠道全链路

1自营渠道包括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含H5)、APP、小程序、SDK、自媒体账号、平台内店铺等。自营渠道的H5SDK、店铺等必须满足信息披露、数据管理、业务运营的可感知及独立性,确保法律意义上的自营实质。

2第三方渠道包括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的网络营销平台。实践中,金融集团旗下的金科实体运营的网络平台,通常也属于第三方渠道范畴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营销办法》及之前系列监管要求,未取得金融或金融信息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在网站、APP、自媒体账号名称及商标中使用金融可能导致用户误认、混淆的字样。

3. 产品全门类

《营销办法》采取统揽全局监管策略,拉齐尺度统一适用于贷款、证券、资管、保险、支付、投顾咨询等全领域金融产品。同时设置负面清单,即禁止为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金融产品提供网络营销;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

二、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义务:

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

《营销办法》核心监管逻辑之一是强化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其为网络营销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从治理、内容、行为、人员到合作管理的全链条合规义务。

1.营销合规治理:搭建完整的营销合规体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部统筹管理体系,依法制定网络营销合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营销内容审核机制,健全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完善岗位人员管理,采取与业务相适配的安全措施

2.营销内容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严守八条红线

首先,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第一责任,即便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布,也需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方仅可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其次,营销内容需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唯一依据,产品名称、提供者、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必须与合同完全实质一致。

最后,应当确保营销内容符合《营销办法》第十条明确划定八条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不得片面宣传分期付款首期优惠诱导消费,不得简单依据短期业绩排序或预测收益,等等。

3.营销行为管理:多法叠加监管格局,强化消费者保护

《营销办法》明确,网络营销行为除了受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外,还应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数据、算法监管相关的多维合规要求。

此外,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需醒目提示区域限定,仅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提供营销服务,禁止跨区域违规营销,并采取实质措施严格识别并审核客户所在区域。

4.营销人员管理:持证授权,可控管理

《营销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必须实质管理从业人员网络营销活动。营销人员必须为金融机构持证从业人员,从业人员需经金融机构授权,营销主账号必须由金融机构管理,营销内容必须由金融机构审核并满足可回溯要求;等等。

5.第三方营销平台管理:全生命周期实质管控,责任不外包

根据《营销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营销时,需建立全生命周期实质管控机制:

首先,事前审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资质条件资信状况、合规能力等,筛选能力与责任匹配的合作方。

其次,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边界、内容管理流程、数据安全责任、合规指引、违约责任及应急处置机制

再次,定期监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营销行为、内容合规性、数据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立即制止、整改、上报监管,留存证据备查。

最后,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自身责任,对第三方违规导致的消费者损害、监管处罚,依法承担第一责任。

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业务实质及资质要求:

回归信息服务本质,依法取得平台资质

1.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实质

《营销办法》最大亮点之一,在法律层面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定位作出根本性界定仅能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导流、展示、跳转功能,绝对禁止实质从事金融业务从根源上杜绝平台金融化风险。

首先,《营销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核心业务,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投资咨询等,仅可提供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此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违规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其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约束,降低长尾链条隐蔽违规风险并实质降低消费者融资成本,《营销办法》还明确了四大刚性合规约束条件:持牌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跳转至持牌金融机构自营渠道,不得层层流量嵌套;跳转行为必须实质可感知。

2.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资质要求

传统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营销服务的,应依法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平台业务资质:

1)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与递送平台服务的,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5类业务属性的,应当依法完善经营范围,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通过小程序提供服务,具体参照属地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管实践。

2)外资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还应当根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取得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

3)依法取得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备案,包括但不限于APP备案、公安联网备案、金融APP备案、等保备案、算法备案、信科备案,等等。

此外,金融机构根据《营销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应当严格隔离自有金融业务与受托营销业务,并参照前述分析取得相应的资质(实际上金融机构几乎无法取得ICP许可证),依法取得金融产品代销许可的金融机构除外,因为网络营销视为线下代销行为在互联网的自然延伸。进一步的,《营销办法》还特别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管产品等提供营销服务。

四、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网络营销行为合规:

严守业务实质边界,确保多维监管合规

1.准入审核

首先,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事前逐个实质核验合作金融机构的资质(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区域限制等),并定期审核资质有效情况,依法留存核验记录。

其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实质核验营销人员的持证资格机构授权文件,不得允许其私自通过平台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营销。

2.信息披露

《营销办法》明确要求双向信息披露机制,即金融机构需在官方渠道披露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醒目披露委托金融机构的名称、官网、客服电话等。

同时,从业人员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营销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显著标注所属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编号等。

此外,《营销办法》明确多品类金融产品分专区展示。

3.算法合规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使用算法推荐金融营销内容,应根据算法监管相关法律规定,至少满足四大合规要求:确保算法公平性,保障算法透明度,落实用户的算法决定权,依法确保算法合规性(例如依法开展算法备案及安全评估)。

4.数据合规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中,收集、使用客户信息需依法履行告知同意义务,处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还应当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处理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的,还应当符合金融信息合规相关的法律、标准;合作伙伴之间共享数据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性,依法取得必要的授权,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法定程序;在多维法律视野下,依法保障用户的查询、删除及注销等权利;采取加密、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存储的保密性、完整性。

结语

《营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正式进入实质合规、穿透监管、多方共治的新阶段。对于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及相关从业者而言,合规已不再是附加,而是生存题。为有效应对《营销办法》实施后的监管新形势,充分利用新规生效前的过渡期,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建议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应对策略:

  • 及时开展合规自查对照《营销办法》及近期立法与监管实践,全面自查业务实质,以及合作机构资质、营销内容、营销行为、数据与算法、合作管理等环节,排查合规风险,建立风险台账,完善合规治理体系,根据风险等级限期整改,并要求合作机构开展合规审计;

  • 合作合同模版修订:修订与合作伙伴委托协议,明确主体责任、法律红线、违规责任承担以及监督配合义务等;

  • 加强合规培训:针对营销人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专项培训,明确法律红线,强化监管执法重点,提升合规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 建立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制定安全事件、执法通报、监管检查、消费者投诉、舆情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责任人员,确保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营销办法》由金融主管部门、网信办、工信部、市监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也意味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会同时进入以上八个部门的监管视野。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全面拥抱多部委协同监管的新格局,全面梳理不同部委的监管重点执法尺度摈弃流量驱动与平台生态主导的野蛮增长路径,建立全面合规、实质合规的意识,才能在日趋复杂的监管环境中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增长。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汇业研究 | 重罚电商平台系列案对企业数据合规责任的八大启示与合规建议
汇业研究 | 数字虚拟人新规解读和对零售行业的主要影响及合规建议
汇业研究 |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减负:简化了什么,底线是什么?
汇业研究 | 2026年中国人工智能法立法的十大展望与建议
汇业研究 | AIGC时代GEO营销的基本原理及主要法律风险
汇业研究 | 在华外企部署及应用中国版Salesforce的主要法律问题(二)
汇业研究 | 在华外企部署及应用中国版Salesforce的主要法律问题(一)
关于员工擅自部署应用OpenClaw的风险提示
汇业研究 | 商业秘密保护新规对企业部署和应用大模型的法律启示及行动建议
汇业研究 | 两食品安全新规对外卖、网售食品行业的主要影响及行动建议
汇业研究 | 从传统EC到AI Commerce再到Agentic Commerce的主要法律合规变迁
汇业研究 | 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新规对企业个保合规的影响及行动建议
汇业研究 | 企业构建和部署大模型RAG的主要法律实务问题
汇业研究 | 两电商新规对零售行业开展电商业务的主要影响及建议
汇业研究 | 端侧模型部署与应用的主要法律实务问题
汇业研究 | 企业私有化部署Dify类Agent开发平台的主要法律实务问题
汇业研究 |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及其报送工作的法律实务问题

大模型“存算跨境分离”部署架构的法律分析

在华外企使用境外总部AI解决方案的主要法律问题
企业上线AI Agent的主要安全风险与合规自评估清单
企业在中国境内部署及应用AI Agent的主要法律问题(二)
企业在中国境内部署及应用AI Agent的主要法律问题(一)
企业部署第三方大模型的主要模式、法律风险及缓释措施

《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解读二:数据本地化及其数据中心合规管理

《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解读一:负责人及工作机构的特殊合规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PIPO)信息报送及官方审核的十大实务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PIPO)信息报送的十五个实务问题

企业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几个常见问题

2025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3.0最新政策变化

零售行业的隐秘角落:门店个人信息处理合规评估项目实践

《网络安全法》2025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趋势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