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地经营到支付隔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银行投资逻辑的重塑
2026年4月24日,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在2026年9月30日开始施行。这可能是重塑金融行业的一个管理办法,也是严重影响银行投资逻辑的一个管理办法。初步判断:对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全国性牌照、零售能力强、具有自有渠道、科技能力强和合规性高的大型银行是一个极大的利好,这个利好应该是核弹级别的。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6042416471211132/index.html
该办法重点影响的市场主体包括三类:一是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外的组织和个人等消费者,在互联网享受金融服务的时候更安全更舒适。二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mt,zfb,wx等,结束了流量为王的局面,流量变现有了很多合规性的要求;二是金融机构,其中包括银行,对银行的影响是结构性的,该办法重塑了银行的利益格局,进而重塑了银行投资逻辑,本文下面重点分析。
全文总共有三十九条,其中引起我重点关注的有两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五条讲的是什么内容?解决什么问题?哪些利空和利好?
这一条重点讲的是“属地原则”,它直接终结了地方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实现“业务全国化”的灰色路径,要求任何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必须回归其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展业。
对应到银行来讲,其实就是禁止部分地方性银行(如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借助互联网渠道,实际上向全国用户提供存贷款服务,突破了物业网点的低于限制。
1、有区域限制的机构必须回归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向客户提供服务。
2、在互联网上提供服务时,要主动对客户归属进行识别审批,不能以技术为由推卸审批责任。
1、业务模式被迫转型:过去依赖线上流量进行全国“跑马圈地”的模式不能走了,必须精耕本地,将资源投入到服务本地经济、本地的企业和居民的业务中。
2、合规成本显著增加:金融机构需要投资资源,建立或升级客户ip识别,地址验证等区域识别审批系统,以满足监管的硬性要求。
3、存量业务面临整改:根据规定,各机构需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存量客户和业务,将在过渡期后,面临清退或转为闲暇合规模式的合规挑战。
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来讲,利好也是影响深远的。
1、在地方性银行被迫收缩展现后,他们有望承接从地方性银行溢出的区域客户,在存贷款业务上获得新的增量机会。
第十二条讲的是什么内容?解决什么问题?哪些利空和利好?
1、非银机构(如zfb、cft等)不得将贷款(如bt、yf、yeb等)或资产管理产品(理财、基金等)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第一种理解上来讲,支付的时候,只能用银行卡或者余额进行支付。第二种理解上讲,不能并列展示,譬如在支付页面有单独的区域进行展示,但是不是实质上提供了营销服务,跟这一条存在冲突,还需要后续看权威机构解析。
2、非银机构(如zfb、cft等)不得在支付流程中,为贷款(如bt、yf、yeb等)或资管产品(理财、基金等)提供广告位、弹窗推荐或导流服务。
遵从没有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是不是意味着下两条也成立呢:
3、金融机构(如银行等)可以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如信用卡,招行朝朝宝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4、金融机构(如银行等)可以在支付流程中,为贷款或资管产品(如信用卡,招行朝朝宝等)提供广告位、弹窗推荐或导流服务。
3、4这两点离开了银行,我举不出来其他非银金融机构还有哪些贷款或金融产品,可能需要大家一起补充,银行体系内还有什么其他金融产品我也不清楚。
该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切断非银行支付机构与贷款、资管产品之间通过支付场景实现捆绑销售和流量变现。终结了长期存在的“支付即金融入口”的商业模式。长期以来,在电商、外卖、出行等高频消费场景中,bt、fy等信贷产品与银行卡、余额等支付工具并列展示,部分平台还存在默认勾选、前置推荐等操作,用户稍不留意就会被动开通或使用信贷服务,第十二条瓦解了这个模式。
首先,利空影响最大的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非银支付机构(如zfb、cft等),互联网平台,助贷机构或互联网小贷或消金公司。
1、非银支付机构盈利模式受重创,赖以生存的“流量变现”路径被切断,金融导流收入或分润将大幅下降。
2、互联网平台平台的产品获客入口收窄,互联网的信用支付产品(如hb、bt、yf等)失去了在支付环节的支付通道和营销展示渠道(我理解上是这样,大家一起交流)。
3、助贷机构或互联网小贷或消金公司,在减少支付平台的渠道后,理论上获客成本要提高,毕竟互联网渠道就那么多,少了大流量的一条渠道,其他渠道变贵也是合理的,那必然挤压利润空间。
4、资产管理产品(理财、基金等)等线上分销渠道受阻,获客难度提高。
其次,利空影响的就是对地方性银行,新规主要冲击那些高度依赖互联网平台倒流、自主获客能力较弱的银行。
最后,利好零售与数字化能力强的全国性大型(如六大行及股份行)。
1、减少互联网平台的信贷产品支付,信贷支付需求回到信用卡和借记卡,另外,互联网的支付仅限于余额支付,那么大额的支付自然回流银行,这两点将会使得银行卡的手续费得到提升,尤其零售银行,招行和平银,天生具备优势。
2、资管产品失去在支付渠道的曝光,对于具备app等银行自然会承接更多的资管产品流量,譬如基金购买,对于大财富管理收入是一项重大的利好。这么多银行app,除开银行服务能力之外,使用体验最佳还是科技能力超强的招商银行,平银我没用过不了解。大财富管理本来就是招行的优势,招行大财富王者归来,大有可为。
综合第五条和第十二条一起来看,其实结论已经很清晰了:
大型全国性银行,尤其像招行/平银等零售能力强、具有自有渠道、科技能力强和合规性高的大型银行是一个核弹级别的利好。
这将重塑银行的投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