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市场观察第五篇:当诉讼成为工具——律师明知必输的案子与职业伦理的灰色地带


律师市场观察第五篇:当诉讼成为工具——律师明知必输的案子与职业伦理的灰色地带

篇首语:第四篇章讨论了非必要诉讼为何在枫桥经验推进的背景下仍然激增。如果说那些诉讼是当事人出于无知或被误导而走入的歧途,那么本篇章要讨论的则是一种更令人不安的现象:当事人明知必输、明知无理,仍然执意起诉——目的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恶心对方。当诉讼从权利救济的工具异化为骚扰和报复的武器,代理律师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面对法官当庭的质问,律师又该如何自处?

一、明知必输的案子:一种特殊的存在

    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存在争议空间和法律论证余地的。即便胜算不大,至少还有可辩之处、可争之理。但有一类案子,从接手的那一刻起,律师心里就清清楚楚:这个案子必输无疑。

    不是在开庭后才意识到证据不足,不是在质证环节才发现对方铁证如山,而是在起诉之前,仅仅听完当事人的陈述,翻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律师就已经能够作出专业判断:这个案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事实支撑,纯粹是无理取闹。

    但当事人还是要起诉。

    这类案子的典型特征包括:当事人情绪化严重,诉讼动机与法律无关;案件事实清楚但明显不利于当事人;法律适用没有任何争议空间;当事人自己也说不清想通过诉讼达到什么合法目的。用大白话说就是:他自己也知道自己没理,但他就是要告。

二、就是要恶心对方:当事人真实的诉讼目的

    那么问题来了:明知必输,为什么还要起诉?

    笔者的执业经历中,不止一次遇到当事人直白地表达这种动机。有的说:某律师,我知道这个官司打不赢,但我就是要告他,让他也难受难受。有的说:他让我不好过,我也不能让他好过,大不了花点钱。还有的说:一审输了我就上诉,二审输了我就申请再审,再审驳回我就信访,我跟他耗到底。

    这些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已经不是通过诉讼获得法律上的胜诉判决,而是把诉讼程序本身当作一种武器——用应诉的时间成本、精力消耗和心理压力来折磨对方。对这类当事人来说,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诉讼本身就是目的。

    在商业竞争中,这种策略尤为常见。一方明知自己违约在先、明知对方解除合同有理有据,但就是提起诉讼,把对方拖入漫长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间,对方的项目无法正常推进、融资无法顺利完成、商誉受到负面影响——这才是起诉方真正想要的效果。至于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他们并不在乎。

    在一些人身关系纠纷中,这种情况更加普遍。离婚案件中,一方明知自己没有争取抚养权的条件,仍然反复提起诉讼;邻里纠纷中,一方明知自己没有证据,仍然一次次起诉、上诉、申诉。这些诉讼的共同特征是:法律上毫无胜算,但情绪上势在必行。

三、谁让对方给得多:律师的灰色选择

    面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面临一个真实的选择:接,还是不接?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讲,答案似乎很明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承办明知委托人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业务。但问题在于,明知必输并不等同于违法。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行使诉权,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于是,一个灰色地带出现了:当事人要起诉,法律赋予了他起诉的权利;律师有能力代理,执业规范没有明确禁止代理必输案件。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律师愿不愿意接?

    笔者的真实经历是:接过。

    当事人找到你,把案情一说,你心里已经知道这案子赢不了。你把风险分析给他听,告诉他败诉的可能性极高,告诉他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可能没有回报。他点点头说:某律师,你说的我都明白。但是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钱不是问题,你帮我代理,多少费用你说。

    在这种情境下,有多少律师能够义正词严地拒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起诉,律师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从法律服务的合同关系来看,这是一个双方自愿的交易:当事人出钱购买律师的专业服务,律师提供代理服务收取费用。交易本身并不违法。

但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四、你们律师什么都懂,为什么要接这样的案子?

    开庭或仲裁的时候,这句话往往会在某个时刻从法官或仲裁员口中说出来。

    笔者不止一次在法庭上感受到这种微妙的尴尬。法官翻完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听了几分钟陈述,表情已经说明了一切。休庭间隙或者庭审结束后,法官可能会问一句——有时候是正式的询问,有时候是半开玩笑的调侃:你们律师什么都懂,这种案子为什么要接?

    这个问题问得很轻,但分量很重。

    法官问这句话,背后的潜台词是:你明明知道这个案子没道理,你明明知道这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你明明知道当事人是在无理取闹,你为什么还要帮他?

    面对这样的质问,笔者的回答往往是沉默或者一句没办法,当事人坚持要起诉。但真实的答案,每个代理律师心里都清楚:谁让对方给得多呢。

    这句大实话暴露了律师职业伦理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律师既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负有忠实勤勉的代理义务;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责任。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收入的天平往往会让前者压过后者。

    更复杂的是,如果律师拒绝代理,当事人完全可以去找别的律师,或者干脆去找法律服务公司——后者甚至连风险告知的程序都不会走,直接收钱办事。律师的拒绝,并不能阻止这类诉讼的发生,只会让自己少一笔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接自然有人接的心态,让很多律师选择了顺势而为。

五、底线在哪里?——一种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

    写了这么多明知必输也接的现象,笔者并不是在为自己辩护或开脱。恰恰相反,每一次接完这种案子、走出法庭的时候,心里都会有一种说不清的别扭。

    不是因为案子输了——输是意料之中的。而是因为在某个瞬间,你会清晰地意识到:自己所做的事情,除了赚到一笔代理费之外,对这个社会没有产生任何正向价值。你在帮助一个人用法律程序骚扰另一个人,你在消耗宝贵的司法资源,你在用你的专业知识为一种不值得尊重的行为提供合法性外衣。

    那么,底线在哪里?笔者尝试给自己划了几条线:

    第一条:当事人必须充分知情。接案之前,必须把败诉风险、诉讼成本、可能的后果讲清楚、讲透彻,必要时书面记录。如果当事人听完之后仍然坚持起诉,那是他的权利,律师的代理至少不是建立在欺骗之上。

    第二条:不配合伪造证据、不协助虚构事实。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当事人可以无理取闹,但律师不能用违法手段帮他无理取闹。证据是什么就是什么,事实是怎样就是怎样,律师只能在既有事实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代理,绝不能为了胜诉或者为了做戏做全套而越界。

    第三条:恶心对方式的诉讼保持警觉。当当事人的诉讼动机明显偏离权利救济、纯粹以骚扰对方为目的时,律师应当审慎考虑是否接受委托。不是说绝对不能接,但至少应该想一想:这笔代理费,值不值得让自己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扮演这样一个角色。

    第四条:在可能的范围内引导当事人走向和解。即便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如果发现对方有和解意愿,或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调解的可能,律师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传递相关信息,而不是为了赚取后续的代理费而故意推动诉讼继续。

    这些底线不是法律规定,也不是行业规范强制要求的,而是一种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它们不会让律师少赚多少钱,但至少能让律师在面对法官那句你们律师什么都懂,为什么要接这样的案子时,心里少一点发虚。

六、法官的最后防线:依法裁驳

    值得欣慰的是,对于这类明知无理还要起诉的案件,司法系统并非毫无办法。

    笔者观察到,近年来法院对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起诉,立案审查的态度正在趋于审慎。在立案阶段,法院会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和初步的实体审查,对于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可能会建议当事人撤回或者直接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阶段后,如果经过庭审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会及时作出驳回判决,避免案件在程序中空转消耗。

    法官在庭审中的释明也越来越直接。有时候法官会当庭向原告方明确指出:原告,你的这项诉讼请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不予支持的,你是否考虑调整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该项请求?这种释明既是对当事人的提醒,也是对代理律师的一种委婉提示——你们心里清楚这个案子是什么成色。

    从这个角度看,法官那句你们律师什么都懂,为什么要接这样的案子,不仅是一句质问,也是一种期待:期待律师能够在源头上起到过滤作用,而不是成为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帮凶。

篇章小结

    代理明知必输的案件,是律师执业生涯中几乎无法完全回避的经历。当事人的起诉权是法定的,律师的代理服务是市场化的,这两者结合,注定了会有大量低质量、低胜率的诉讼被推进法院。

    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完全禁止这类诉讼——起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案件胜算低就剥夺。问题在于,律师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当事人的理性参谋,还是当事人的诉讼工具?

    笔者的答案是:律师可以是当事人的武器,但不能是当事人的子弹。武器是受使用者控制的,子弹是离膛之后不再受控的。律师的专业判断和职业道德,应该成为约束当事人非理性诉讼冲动的最后一道阀门。当一个当事人说我就是想恶心对方的时候,律师至少应该问一句:你确定花这个钱、耗这个时间,值得吗?

    如果当事人听完之后仍然坚持,那是他的选择。但律师已经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情。

系列结语:在困境中寻找出路

    五个篇章,五重困境,彼此嵌套,互为因果。

    法考的知识短板和案源压力让律师个体难以专业化(第一篇章);个体难以专业化又导致律师在面对客户时倾向于用过度保守过度文本化来证明自身价值,从而加剧了与市场的认知错位(第二篇章);而这种个人作坊式的服务模式,又在组织层面被二八定律所固化,使得公司制律所的转型举步维艰(第三篇章)。

    与此同时,律师的收费模式、当事人的认知缺失和法律咨询公司的逐利行为,共同制造了大量非必要诉讼,与枫桥经验所倡导的非诉挺前形成对冲(第四篇章);而当诉讼进一步异化为骚扰和报复的工具,律师在良知与利益之间的灰色地带艰难抉择,职业伦理的拷问变得无法回避(第五篇章)。

    这个闭环如何打破?或许需要从多个方向同时发力:

    在制度层面,监管需要适度放宽对律师宣传的合理限制,让律所有可能培育公共案源;同时持续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让律师和非法执业者之间形成清晰的边界。

    在组织层面,律所需要探索更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保护资深律师合理利益的同时,为年轻律师创造专业化成长的通道。

    在个体层面,律师需要学会用商业语言与客户对话,让专业价值以更可感知的方式传递出去;同时守住职业伦理的底线,在当事人权利和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平衡。

    这条路注定不会平坦。但至少,看清困境的全貌,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作者的话:本文作者主要从事公司法务领域,长期关注律师行业发展与职业伦理议题。本文所述内容基于作者的执业观察和个人反思,不代表对任何具体案件、律师或律所的评判。

(全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