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21年公开征求意见时,就引起广泛的关注。2026年4月,前后酝酿近5年后终于正式发布,并明确于2026年9月30日施行,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本办法施行之日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描述。
第一时间读完正式文件的感受是“意犹未尽”,非常值得二刷、三刷、反复刷,那感觉仿佛、一定、确定、肯定有续篇。为何有这种感受,我们3分钟,浅浅议论一下。
1、“统一”的金融监管逻辑
同类业务,同等监管,避免市场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 知易行难。
是文字,就有就有解读,有解读就有空间,更何况支付、助贷、银行、激进、证券等等行业,从不乏专业人才。最终可能会演变为:风险容忍度更高的机构,继续寻找模糊地带作为生存空间,而整改所涉及的跨机构合作中,弱势者更多让渡自身权利,承担更高的合规风险。
2、金融机构的风险归位与反内卷
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机构回归本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都是本法规的目的。近十几年的“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已经形成“流量+场景+数据”的优势,“平台主导、银行出资/服务”的格局,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独立风控与定价能力。
“互联网+金融”原本可能真的有机会去改变金融机构,但优势确立后,反而又变成为更大的不确定性,谁来监管这些互联网平台?
金融服务效率提升后,并没有降低市场成本,反而由于“流量竞价”与“风险转嫁”,促进金融机构“内卷式”竞争,不断有金融机构愿意接受更低的资产收益率、扭曲风险定价、抬升资金成本 – 屠龙少年终成恶龙。这一次的结果又会如何?

3、点到即止的试水
法规适用范围非常清晰,即“金融机构”的“全部产品或服务”,并没有哪类金融产品可以名正言顺的,游离于法规适用范围。但是,在部分条款中,“刻意”的预留的解读空间,而非“一刀切”的精准打击,是非常有意思并引人深思的。例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单单这一条如果从严解读或进一步引申至所谓“监管精神”,目前市场上多种业态(如互联网助贷、开证券账户、投保等等)都会被重塑。因此,合规人员不要过于严苛解读,因为大概率不会靠这一个文件的半条法规,去一改盘根错节生长十几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因此让子弹飞一会,找个折中点,让金融监管总局观察观察市场反应,再看看下一步要怎么处理。

这场监管变革的本质是金融权力的再平衡,需要纠正过去“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中出现的权责失衡问题,对整个市场而言仅仅是更大范围(跨监管部门)的试水,法规似乎预留了很多空间与若干疑点。何去何从,不得不让人期待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