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涛:期望看到公共信用与市场信用协同下的招投标领域信用管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起草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其核心框架聚焦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等方面。经研读可知,办法的着力点明确在于构建政府主导、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体系,此举是规范市场秩序、破除信息壁垒的重要基础性工程。然而,也需深入思考一个关键问题: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着重于公共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应用,还是更侧重于有效防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用风险,尤其是中标后无法履约的交付风险?当前来看,本办法更倾向于前者,而风险防范这一更为复杂的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仍需依托市场机制加以应对。
一、核心要义:
构建招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体系
征求意见稿系统构建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管理的制度框架。首要任务是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归集路径及共享机制。办法明确要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将登记注册、司法裁判、行政管理、经营异常、严重失信等各类信息,严格按照统一规范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予以集中公示。此举旨在有效破解信息孤岛问题,为市场提供权威、统一的信用数据支撑。
其次,办法强化了信用信息的强制性查询与应用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并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选聘,亦设置了信用门槛。这些规定将公共信用信息深度嵌入招投标关键决策环节,使之成为市场准入的刚性约束。
最后,办法确立了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公共信用评价制度,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各行业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地方层面不得自行开展评价。评价结果鼓励在评标标准设置、保证金缴纳机制确定、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作为参考依据。该制度设计彰显了鲜明的公共管理属性,首要目标在于建立统一标准、推动信息共享、设定行为底线,为市场活动划定清晰红线。
二、缺失部分:
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中信用风险防控
公共信用体系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在防范招投标领域核心信用风险,即中标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按期保质完成项目方面,存在客观局限性。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反映市场主体过往的合规情况与违法失信记录,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历史行为的“底线管理”模式。然而,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技术储备、项目管理水平等动态且具有前瞻性的风险要素,往往超出了传统公共信用信息的涵盖范围。
这正是市场化、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机制应当着力弥补并发挥关键作用的领域。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能够通过更为广泛的商业数据采集、深入的财务分析、行业调查和风险评估模型构建,对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信用状况评估和风险研判。其所提供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评级,能够更综合地反映企业的整体实力与未来履约的可靠性。国家政策层面也已明确导向,鼓励“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的融合应用”,支持征信机构在评价体系中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从而为各类市场活动提供更加丰富、精准的信用服务产品。
审视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文本中虽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银行等机构可查询信用评价结果用于确定保函费率,但整体而言,对于如何有效引入并规范市场化信用评价机构参与、如何将其评价结果科学、合理地应用于招投标评审环节(例如,在技术标评审或商务标评审中设定恰当的信用评价分值权重),相关表述与机制设计有待进一步细化。这表明,在应对项目交付风险这一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上,本办法所提供的工具手段仍主要依赖于公共信用的底线筛查功能,对于引导和激励市场各方主动采纳更为精细化、更具前瞻性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其政策推动力和制度衔接性尚需强化。
三、期待展望:
协同推进公共信用与市场信用建设
为将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至新水平,须超越将招投标视作单纯信用信息应用场景的局限,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招投标活动特有的信用风险属性,科学设计信用体系。工作重点应置于推动公共信用基础与市场化信用服务深度融合、协同发力。
一是,须持续夯实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支撑。严格遵循《办法》要求,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全面、准确、及时,深化其在招投标全流程中的嵌入式应用。此项工作是筑牢市场公平竞争底线的根本保障。二是,积极培育并规范市场化信用评价在招投标中的应用,支持招标人将市场化信用评价报告作为评审参考依据,用于综合研判投标人的长期履约能力与财务稳健性。三是推动将信用评价(涵盖市场化评价)结果与中标后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项目绩效评价等环节深度挂钩,实现信用管理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
总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构建招标投标统一信用监管框架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并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基础性、强制性应用。然而,要真正筑牢招投标市场的信用防线,特别是有效防范履约不能的信用风险,不能仅依靠政府的公共信用管理。建议在巩固公共信用底座的同时,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发展,使“政府归集信息、市场评估风险”的二元协同模式成为主流。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既能守住底线、又能提升效率、更能精准防控风险的招标投标信用新生态。
来源:湾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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