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地,信托行业网络营销迎来"紧箍咒"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地,信托行业网络营销迎来"紧箍咒"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系统性监管文件,信托作为《办法》明确列示的金融产品之一,其网络营销行为将被全面纳入规范轨道。对正处于转型深水区的信托行业而言,这份文件既是约束,更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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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对于信托行业来说,传统的”高净值客户线下推介”模式正逐步向线上拓展——公众号推文、短视频科普、直播路演、第三方平台引流等新型营销方式层出不穷。这在降低获客成本、扩大服务覆盖面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宣传、误导销售、违规承诺收益、品牌混同等乱象。

《办法》的制定依据中明确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信托产品网络营销的高度重视。 八部门联手发文,也体现了”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的监管思路,信托机构过去”线上宽松、线下严格”的双轨制营销空间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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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网络营销的“红线”与“底线”

1. 资质门槛:非持牌机构不得染指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这意味着,未取得信托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信托产品进行网络营销。

更值得警惕的是第十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资质,不得在网站、APP及账号名称中使用”信托”等涉金融属性字样,也不得注册包含”信托”字样的商标。这对于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以”财富管理””资产配置”之名行信托代销之实的互联网平台,无异于釜底抽薪。

2. 私募属性:信托产品网络营销受限

《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信托产品大多具有私募属性,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这意味着,信托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这一条款实际上延续了资管新规以来对私募产品”非公开募集”的监管精神,信托产品的网络营销必须严格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不得进行”广而告之”式的公开推广。

3. 内容规范:告别”高收益””低风险”话术

《办法》对网络营销内容提出了严格要求:必须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产品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具体而言,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这对信托行业的营销话术影响深远。过去,部分信托公司在宣传中习惯使用”稳健高收益””刚性兑付历史业绩”等表述,今后这些模糊、诱导性的措辞将被严格禁止。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不得夸大收益、隐瞒风险。

4. 直播与短视频:持证上岗、内容审核

公众号、直播、短视频已成为金融机构营销的新阵地。《办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营销人员必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资格,并获得机构授权;营销内容必须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版本,不得擅自变更;相关营销活动应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

对信托行业而言,这意味着”野生”理财博主随意解读信托产品的时代终结。信托公司若开展直播营销,必须确保主播具备从业资格,直播脚本经过合规审核,且全程留痕备查。

5. 第三方平台:跳转自营、品牌独立

《办法》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多项硬性要求:为金融产品购买提供转接渠道的,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避免品牌混同。

这对依赖互联网平台进行引流的信托公司影响显著。一方面,平台不得”截流”客户,必须跳转至信托机构自营平台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平台不得借助信托机构的品牌背书混淆视听,信托公司的品牌独立性得到保护。

信托公司在经历了资管新规、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等一系列深刻变革后,正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在网络营销领域,唯有坚守合规底线、回归受托人本位、真正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才能在数字化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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