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子解读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办法,不是助贷的断头铡
今天想跟大家细聊聊《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它像去年此时的助贷新规一样给行业造成了一种恐慌情绪,但它和助贷新规的定位、对互金的影响都有很大不同。
首先这是一个泛金融有关的框架性指导政策,并非针对贷款行业精准打击的文件。“金融产品”在文件中有定义,是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我的感受是监管还是通过加强“金融持牌化”,来做“让金融归金融”合规框架管理。
实际上,这些年保险、理财、贷款、证券期货、虚拟货币所有的金融业务多少都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的现象,这些问题在互联网放大效应下呈指数级爆发,也导致了社会舆情的负面影响。
但细分行业具体业务的合规管理是个漫长的过程,《办法》出台的意义,正是为所有金融服务在互联网「触客」的最前端,就套上了一个重要的管理框架——从获客营销开始,让一切金融活动都必须在金融监管之下进行。
将金融营销活动持牌化管理,杜绝第三方平台在金融营销活动中因不直接受监管,而导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问题,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的责任,消灭隐匿性的金融风险。
所以我认为第一个基本重点是:
要做金融业务,首先要监管之下进行,其次要听从指挥。不要总想着通过复杂的公司架构或巧妙的免责协议在桌子底下搞小动作。
以我过去十年在传统股份行和消金公司的有限经验,一个新业务如果能提前充分报备、充分论证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口金融监管往往是能够给出探索空间的。
而且比起过程版,正式的《办法》已经柔和了一些,去掉了限制的某些具体细节。
接着我们再聊两个条款细节。第一个关乎现在助贷模式中,到底要不要跳转下游金融机构自营渠道的问题。
API还能干吗?分情况来看。
“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第三方”不可以为“非持牌机构”的金融产品导流,两个重点,一是流量卖家身份是否持牌,二是流量买家身份是否持牌。
如果没有任何贷款资质,你只能把客户引到正规金融机构的品牌自营渠道去。
非常合理,你连小贷都没有,是脱离金融监管的,当然没有资格做自己的贷款产品。
如果你有贷款资质,一个持牌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共同展业,《办法》并没有局限这种情况用什么对接技术形式。
《办法》定义了两种角色:无金融从业资质的第三方和有金融从业资质的金融机构。
大家不要习惯用你们和甲方合作时的分工来理解自己的角色,要从持牌与否与理解自己的角色。
只要你的产品实际归属于有贷款业务经营范围的主体,那么你就是金融机构本身,不是无牌第三方。
你有贷款从业资质,当然可以接外部流量,也可以把流量卖给其他持牌机构。一切客户敏感信息、敏感核心业务环节,都是在持牌化运营的。
虽然我们的解读不一定是绝对准确的,但这就是一个合理的解释角度。能解释很多事情就可以做。
前几天有网友提出,按照《办法》最严苛的理解,外部渠道看到的金融产品都要跳金融机构自营渠道,那在携程APP上买太平洋保险,是不是还得跳转到太平洋保险的APP?
松子同学认为,如果携程旗下拥有监管批复的保险代销牌照,理论上携程就是获得了相关许可的,不用非要跳转到合作保险公司可视化的客户端上。
所以我认为贷款也一样,有牌照,受监管,就不用跳外链,直接用系统接口也行。
如果不同优势的金融机构之间不能深度合作,无法在科技能力、资金和流量优势方面互补合作,都只做表内——
那么整个个贷行业规模必将急剧大幅收缩、传统机构自营能力直接退回N年前,大家基本上可以集体下课。
如果不分流量卖方是谁,一切呈现的金融服务都要跳自营渠道,那所有的保险、存款、支付、信贷、外汇、期货、资管产品都要跳……
人人手机里得装满800来个APP或小程序,光想想也很魔幻啊。
那真正不能干的是什么?
不能干金融之事,却没有金融资质。
API系统对接还是H5可视化对接其实不重要,这只是贷款流程流转中不同的技术形式。
大家应该搞清楚真正关键的边界在哪里。
做金融赚钱就要接受阳光下的监管,不持牌就不能以金融之名收集金融消费者敏感信息、用自己的品牌获客、把金融客户当成自己的资产。
这是真正的红线。
当然,如果谁非要掰开了揉碎了就身份如何定义、业务流程具体如何“跳转”去向自己直属的监管要答案,那显然是不太聪明的做法。
宏观性的政策指导,很多时候监管也没有具体的答案,通常都是在落地实践和行业反馈中才会出现真正的答案。
最后关于『信用支付』会不会团灭的课题,虽然看似是互联网大厂的课题,但其实也影响着消费金融未来产品形态的关键。
“非银⾏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第一次读到这句原文的时候,感觉花呗、白条、微信分付、抖音月付、美团月付几大天王统统都要完蛋。
传统信用卡咋突然就玩儿不起了。
但在这次发文的答记者问中,监管给出了新的机会窗口:“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
不是不让用。是说收银台上分区就行,重点是避免“支付和贷款混淆”,本质上还是在告诉你别玩儿套路,尊重用户,真诚地服务。
这个点针对的正是那些动不动就在支付页面默认勾选个优惠红包,让用户“无感”开通贷款的拉新手段。
互联网大佬们,有时候确实也不磊落啊。
调整后,信用付确实会在支付优先顺序上下降,明确减少新客量、消费信贷交易量。但相信大厂们会给出新的UI方案来降低对信用支付转化率的影响。
至于后半句话怎么理解,我理解说的是很多支付工具在支付结束页面会推送贷款广告,一般都和当时的支付场景无关,纯卖广告位给一些贷款平台。
至于为什么要限制支付公司卖这种广告位,其实我也有点困惑。
我猜,可能是非银支付里的三方四方支付乱象太多了,和今年某某付的事儿有关系,所以特地把支付公司从贷款流量卖家里切出去了。
这波支付公司流量营收受创了。
另外有些助贷机构可能会纠结,以后自己的品牌到底还能不能用来投放广告?参考原文:
“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
意思是取得了金融业务资质的就可以,至于商标所属机构和金融资质主体之间能证明是很强的股权关系,比如100%控股,我理解也是可以的。
只要把金融的事放金融主体里,科技的事放科技主体里,边界搞清楚就行。
当然大家有更多想法,欢迎留言加好友私下讨论。
毕竟,贷款行业的「长期主义」结果,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去走正路——
真正赚大钱,从不靠坑蒙拐骗。
多点真诚少点套路,所有金融机构都应该珍惜手里的牌照,认真对待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要知道这两年的政策整改基本都是围绕这些权益。
不要只想赚信息差的钱、赚降维打击的钱,应该去赚技术的钱,赚服务的钱。
互联网金融应该做真正的服务,这是自救的唯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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