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推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出台,从业机构将面生死劫?!


【营销推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出台,从业机构将面生死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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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8个部委(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该新规为金融产品营销推广树立了综合性统一规范,且相较于《广告法》等为金融行业的特殊规范。

小编经梳理,就其中的亮点政策总结、分享如下:

一、确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专属权”

新规要求,除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第二条第二款)。

可以预见的是,上述要求将清理、淘汰一批无资质的从业机构及营销推广业务。困扰消费者已久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推广骚扰是否会因此降温或得到有效遏制?小编拭目以待

二、确立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类白名单”管理

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官网渠道披露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营销平台信息(类似于“白名单”管理)(第九条)

可以预见的是,金融机构对于第三方合作平台将逐步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也会挤压部分小平台的生存空间

三、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营销服务边界

新规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二十条第一款);同时,要求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第二十四条)。

可以预见的是,上述规定将压缩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增值服务空间,但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及预防或减少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风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四、明确了第三方平台转委托(转包)违规

新规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不得转接到其他第三方网络营销平台(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可以预见的是,上述规定对于部分仅靠转介资源赚取通道费(差价),但是无实质营销推广服务基础设施及能力的从业机构,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预估新规落地及实施后,又会“大浪淘沙”搬淘汰一批从业机构。

五、明确了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身份及渠道受限

新规要求,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人员必须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且获得授权同意(第十六条第一款)且只能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第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遇见的是,个人通过朋友圈等自媒体渠道或平台发布金融产品营销信息的现象将大规模被缩减,微信等使用者将“普天同庆”。

六、明确了非银支付机构支付工具选项及营销受限

新规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可以预见的是,上述新规落地后,如“花呗”、‘京东白条’、“美团月付”等产品将面临全面整改(或许已经悄悄启动),至于是否会因此全面面临下架?小编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