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公开征集酒类产品违法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酒类产品违法线索。
(一)制售假酒等问题。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生产假酒,在黑窝点黑作坊制售假酒,售卖包装材料参与造假,醇基液体燃料管理不当致使误饮中毒等行为。
(二)掺杂掺假等问题。使用食用酒精勾兑后冒充固态法白酒及原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产品,以葡萄汁冒充无醇葡萄酒,以薯类、糖蜜等食用酒精冒充谷物食用酒精等行为。
(三)“两超一非”等问题。酒类生产企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四)假冒侵权等问题。侵犯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
(五)虚假商业营销等问题。在产品营销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成分,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借“特供”“专供”“内供”“特需”等名义,虚假宣传酒类产品与党政机关、军队有密切关联,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电话举报:
12345,1231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书面材料寄送: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
宁夏市场监管厅
食品生产经营处(收)
邮编:750002
电子邮箱投递:
nxspscc@163.com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1.鼓励实名反映问题,举报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对匿名举报的,需提供有效方式以便核查。举报时须完整提供涉事主体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发生时间、地点等要素,建议通过邮件或书面信函形式提交,以便存档核查。
2.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举报反映经营主体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符合重大违法行为奖励情形的,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问题线索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6年4月28日

干饭人速看!外卖别乱点!外卖点餐新标准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