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度第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1:秦都区某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大肠杆菌不合格案
案情介绍:2月24日,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关于秦都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农家原味皮冻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该企业,并告知当事人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复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大肠菌群超标的农家原味皮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食品生产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彬州市某小作坊未落实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2月3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彬州市某肉制品加工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坊冷库内存放的生猪耳朵、生猪蹄、生猪头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经进一步核实,该作坊购进生猪耳朵、生猪蹄、生猪头时均未查验检验检疫证明,且未索取票据。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作坊负责人补充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补开了购进票据,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该加工坊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长武县某火锅店销售无标识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1月7日,执法人员对长武县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肚(6包),外包装没有明显生产日期;销售的花蛤(6包)外包装没有明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该批采购的牛肚、花蛤基本情况,填写《询问笔录》,提取企业资质、供货票据、采购记录、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火锅店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淳化县某羊肉泡馍馆羊肉未经检疫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淳化县某羊肉泡馍馆经营的肉类制品(熟羊肉)未经检验检疫。经调查,当事人所经营销售的肉类制品(熟羊肉)为自行屠宰加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熟羊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并结合违法行为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秦都区某肉食加工厂产品亚硝酸盐不合格案
案情介绍:2月12日,接肉制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秦都区某肉食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的卤猪肉亚硝酸盐项目(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经调查,该肉食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的卤猪肉(生产日期2026-02-02)经秦都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肉食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肉食加工厂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