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保险网销迎最严监管


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保险网销迎最严监管

编辑|言生
校对|辛苔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保险网络营销,《办法》作出了多项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在营销内容方面,明确禁止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禁止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同时,严禁使用“高收益”“低风险”“秒到账”等具有诱导性的宣传用语。这些规定直指当前部分互联网保险宣传中存在的过度承诺和混淆概念等问题。

在营销主体和行为规范上,《办法》要求,开展保险网络营销的合法主体仅限于持牌保险机构及其书面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这意味着,未经授权的个人自媒体等非持牌机构将不得从事保险产品营销。对于时下流行的直播、短视频营销,《办法》规定,营销人员必须是持牌机构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获得机构明确授权,且必须使用经机构审核确定的统一营销内容,不得自行发挥。

《办法》进一步厘清了保险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第三方平台在接受委托后,不得将业务转委托,不得违规介入或变相介入保险产品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核心业务环节。平台还需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产品的保险机构名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内部审核工作机制。对于算法推荐、弹窗广告等新型营销方式,也设置了相应规范,例如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弹窗广告必须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等。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八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金融营销行为全链条、穿透式监管的思路。新规的落地将有力整治保险网络销售领域的各种乱象,推动营销活动回归保障本源,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长远来看,这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随着9月30日大限将至,各保险机构及合作平台需尽快对照新规要求,全面调整自身的营销策略与合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