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电力市场跨省中长期交易新规落地:新增“可中断交易合同”,中断最长7天


长三角电力市场跨省中长期交易新规落地:新增“可中断交易合同”,中断最长7天

4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印发《长三角跨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从总体要求、经营主体、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交易组织、交易校核、合同管理、计量与结算、偏差结算、信息披露、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防控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12方面,规范长三角电力市场跨省中长期交易,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经营主体

参与长三角跨省中长期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已完成市场注册手续的各类型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交易品种和价格机制

交易品种:长三角跨省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交易等。电能量交易的标的物为分时段电能量,主要包括跨省厂网交易和跨省电力直接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

价格机制:除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量外,长三角跨省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购售双方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长三角跨省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省间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交易组织

绿色电力交易组织: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按照绿电交易溯源要求,虚拟电厂聚合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应与售电公司签约零售用户匹配关联。

合同管理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购售双方对未执行部分交易电量、电力曲线等进行协商变更。合同变更可按照月度、周开展。合同变更采用双边协商方式。

·可中断交易合同:为最大限度实现省间电力资源互助互济,减少风光水情不确定性对中长期交易的影响,并在极端气候等特殊情况下保障售电省电力供应安全;在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中可采用可中断交易方式。

对于双边交易,可在交易合同(协议)中约定可中断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可中断的启动条件、可中断提出时限、最大可中断电力。

对于集中交易,需在交易公告中明确是否为可中断交易及可中断的启动条件、可中断提出时限、最大可中断电力。

当售电省出现超预期高负荷、风光水资源远低预期、电煤燃气供应严重短缺等预计会导致拉限电的特殊情况时,由售电省调度机构提出可中断申请。每次中断的最长时限为7天。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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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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