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429-市场监督管理每日案例分享
市场监管聚焦数字经济虚假宣传与网络餐饮安全。湖南法院认定虚构”字节跳动”离职员工人设引流高价课程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场监管局查处麻辣烫混入抹布等网络餐饮违法案件。执法人员需掌握自媒体虚假宣传认定、网络餐饮现场检查要点。
一、案例摘要
(一)虚构”大厂”离职员工人设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高价培训课程,虚构员工为”字节跳动”离职员工,编造不实高薪任职经历,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引流信息,吸引消费者购买高价课程。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属于对服务提供者资质的虚假陈述,利用原告商誉背书,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50000元。法院并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平台强化内容审核。本案警示:自媒体营销不得虚构人设攀附知名企业商誉,否则将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特点:数字经济新型不正当竞争,虚构人设攀附商誉引流,司法建议推动平台治理,警示作用明显。
(二)麻辣烫混入抹布网络餐饮安全案
2026年4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专项治理案例:闵行区某餐饮公司员工操作时不慎将抹布碰入菜篓,与外卖菜品一起烫煮出餐,导致混有抹布的食品配送至消费者。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款50000元。本案凸显网络餐饮后厨操作规范重要性,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特点:网络餐饮后厨操作不规范,异物混入风险隐蔽,消费者投诉触发执法,食品安全责任重大。
二、法律条文适用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条文内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构成要件:经营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或过失。
本案适用:教育公司虚构”字节跳动”离职员工人设,属于对服务提供者资质作虚假宣传,利用他人商誉背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执法需固定自媒体引流页面、销售数据等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条文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适用要点:自媒体营销属于广告范畴,广告主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存在竞合。
本案适用:教育公司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虚构人设引流信息,属于广告行为,内容虚假欺骗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条文内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适用要点:”混有异物”指食品中混入非食用物质;无论异物大小均构成违法;生产经营者负有首要责任。
本案适用:餐饮公司生产经营混有抹布的麻辣烫,属于”混有异物”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执法需现场勘验、调取监控、固定证据。
三、执法要点与文书规范建议
(一)自媒体虚假宣传案件执法要点
主体核实:核查工商登记、实际控制人。
内容比对:提取关键宣传表述,比对真实情况。
数据调取:协查平台获取流量、销售数据。
(二)网络餐饮安全案件执法要点
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后厨分区、清洁消毒。
证据固定:录像操作流程,封存相关工具。
平台核查:调取店铺注册信息、订单数据。
(三)文书模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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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员工操作时不慎将抹布碰入菜篓,与外卖菜品一起烫煮出餐,导致混有抹布的食品配送至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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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检查笔录2. 消费者投诉记录3. 监控录像截图4. 询问笔录5. 平台订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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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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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清晰陈述事实,列明证据,准确引用法律,保障当事人权利。
四、类案参照与风险提示
(一)类案参照
虚假宣传类:直播带货虚构功效被罚;医美机构虚假案例被查处。
网络餐饮类:外卖使用过期食材被移送;无证经营网络餐饮被取缔。
(二)风险提示
数字经济虚假宣传风险:自媒体营销监管滞后,虚构人设等新型不正当竞争频发。
网络餐饮操作风险:后厨管理不规范,异物混入等安全隐患突出。
(三)执法建议
建立自媒体营销监测,与平台数据共享。
推广”明厨亮灶”直播,消费者实时监督。
完善投诉快速响应,24小时现场核查。
说明:本文案例均来自权威媒体报道,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办理需结合证据情况,严格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