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构 | 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5年《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的最大罚单分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责任


深度解构 | 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5年《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的最大罚单分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责任

泰山君近期逐个学习了总局对某多多等电商平台的处罚决定书,大呼找到了“新大陆”,有句话说,不要用旧地图去找新大陆,这绝对是载入史册的一份罚单,也预示着网络电商平台合规经营领域的分水岭,网络电商服务平台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审查义务、经营责任迎来了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一、系列处罚决定书的分析
(一)违法行为分析。总局这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共涉及有22个案件,涉及有某多多等7家常见的电商平台。
处罚平台:电商平台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项,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具体以某多多的案例来分析。某多多有2个违法行为,第一个是当事人作为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店铺9463家经营裱花蛋糕的食品经营证不合规(4522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4941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这些店铺9463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97089306.49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5841558.67元;第二个是作为平台明知或应知入驻的协议服务商转单平台将消费者订单未告知消费者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
处罚到人:7家电商平台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未全面履行有关岗位职责,对他们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因“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处罚到人,处上一年度收入的1-10倍进行处罚,因处罚裁量权内容没公布,各个案件是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未知,纵览这些案件,某多多的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也是罚的最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处罚600多万,对食品安委主任处罚260多万。
(二)平台审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从“整体同类计算”转向“一店一计算”。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按“一店一计算”单个店铺的审查处16万的行政处罚。其作为食品安全法律的最高执行部门,创新解释了网络食品电商平台在未落实审查责任情节严重后叠加处罚的裁量思路,同时在作出这一系列处罚前采取了咨询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法律专家论证的措施,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创对网络电商平台在食品安全领域未履行审查责任的违法定性、处罚做法的先河,影响深远。
(三)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即将在今年6月1日施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都要履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有资质审查义务,保障线上线下经营的一致性,也有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行为时的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在民事责任上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也不免除消费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消费者的直接提供餐饮的经营者,对应的是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与消费者对应的经营者责任。
关于它们之间的责任划分。从法理来说,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划分,遵循“一般过错责任”与“红旗/避风港规则”相结合的法律逻辑,具体表现为多种情形:
首先,一是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作为经营者,对餐饮的服务直接承担基础责任,此时平台通常仅作为信息中介;二是,在“避风港规则”下,若消费者向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投诉侵权,平台依法采取下架、屏蔽、报告监管部门等措施后即可免责,这属于履行程序性义务;三是“红旗原则”,即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如一面“红旗”般公开、明显地存在,法律推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知道”,“红旗原则”是一个形象化的法律概念,它源于知识产权领域,现已扩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如总局这次公布的22个处罚决定中提到的转单行为,平台允许平台转单服务商入驻并转单,转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有很大的风险隐患,此时若平台未主动处理,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四是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若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资质审核上存在重大失职,或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商家有效信息,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先行赔付责任,这类责任源于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自身的法定审核义务。由此可见,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是多层次、有区分的体系。
二、启示
  • 1、监管合规的发展趋势。在以前的监管中,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未实质履行平台审查责任由来已久,在上海、北京等地以前新闻报道出现了“影子店铺”、“幽灵外卖”,2024年北京市场监管局还对美团、饿了吗这一行为还进行了处罚,但这次总局出手是因为地方局发现该线索是从北京基层局从一件蛋糕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一份入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进而发现转单行为,并引发了这次的强监管处罚。接下来可以预见的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的一系列监管合规措施会升级,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也会进入监管治理巩固期。
  • 2、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平台的审查义务。平台已然成为了国内生活的基础设施,“尾大不掉”,难以监管、监管不到是痛处,以上22个巨额罚单也标志着监管从松到严的转变,触碰到了食品安全的底线。从2005年淘小二对司长公布非正品数据白皮书“吹黑哨”的声讨,到现在2026年处罚的所有平台表示诚恳接受,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值得唏嘘。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必须做好实质审查关,线上智能比对,对接市场监管部门证照数据,用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等进行校验,确保证照真实有效、信息完全一致;实地核查,对外卖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线上店”与“线下店”真实对应、地址一致;动态核验,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对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的等幽灵外卖形式,发现就要立即下架,及时制止。
  • 3、线上经济与实体经济之争。破除网络电商平台的垄断地位,严格平台监管责任,促进平台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升,同时也是为了从线上经济和实体经济正常循环,高层提振消费和挺民生的思路已变,保障实体经济促民生作用。
  • 4、数据合规是新业务的趋势。数据分析、固定证据都是基本功,执法人员在办理平台的案子和合规业务时,得数据者得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