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肉类未经检验检疫上市的通告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肉类未经检验检疫上市的通告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

肉类未经检验检疫上市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规范肉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防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注水等不合格肉类流入市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现就严禁肉类未经检验检疫上市销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市场准入管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肉类生产市场经营环节监管职责,负责规范肉类销售行为、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销售肉类质量安全,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全面筑牢肉类安全防线。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类(含猪、牛、羊、禽等)销售活动的商场超市、生鲜门店、小作坊、便利店、餐饮服务单位、网络销售平台及流动摊贩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二、严格经营要求,严禁不合格肉类上市

所有肉类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采购肉类时,必须索取并留存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还需索取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采购、销售下列肉类及肉类制品:

● 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 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的畜禽肉类及肉类制品

      ● 无合法来源、无检验检疫证明、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 注水、注胶或添加其他有害物质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 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明及验讫印章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 肉源性造假的肉类及肉类制品(包括以其他畜禽肉冒充牛、羊、驴等肉类制品,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肉制品)

肉类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凭证,接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监督,销售生鲜肉类不得使用对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

三、强化执法监管,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生产、经营、餐饮、冷库等重点环节,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抽检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未经检验检疫上市肉类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共治,筑牢安全防护屏障

全体肉类经营主体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购买肉类时主动查验检验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检验检疫印章,坚决抵制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的肉类,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将持续强化肉类市场监管,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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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   悦

监审:夏   琳

终审:杜   鹏

监制:郭   越

转载请注明出处  鄂伦春自治旗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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