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吴忠市红寺堡区劲味熟食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时代广场4-123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劲味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鸡爪时未索要进货票据、检疫证明;未及时记录原辅料进货台账(记录到2025年12月20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劲味熟食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鸡爪未按规定索要进货票据及检疫证明,且未及时建立并记录进货台账,导致食品来源无法追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的法定要求,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既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也强化了熟食经营环节的溯源管理,对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警示作用。

案例二 吴忠市红寺堡区馨云果蔬店使用黄色生鲜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东川村267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馨云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进门靠南面墙有存放牛羊肉的冰柜,冰柜里有黄色“生鲜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馨云果蔬店在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使用黄色“生鲜灯” 照明,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关于照明设施的规范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对农产品新鲜度、色泽的判断,属于典型的影响农产品真实外观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既及时纠正了不规范销售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进一步规范了果蔬店等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对维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秩序、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具有明确的警示和规范意义。

案例三 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杨志东)在店内经营的一只羊胴体(共13.5公斤),羊胴体上均无检疫检验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羊胴体13.5公斤;
2.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肉类检疫相关规定,经营无检疫检验标志、无法提供检疫检验证明的羊胴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的法定要求,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羊胴体并给予罚款,既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也强化了肉类经营环节的检疫管理,对规范肉类经营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警示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警示各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合法经营是底线,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采购、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及制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牛羊肉等重点品类,加大日常巡查与专项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肉类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6年4月28日



案例一 吴忠市红寺堡区劲味熟食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时代广场4-123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劲味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鸡爪时未索要进货票据、检疫证明;未及时记录原辅料进货台账(记录到2025年12月20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劲味熟食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鸡爪未按规定索要进货票据及检疫证明,且未及时建立并记录进货台账,导致食品来源无法追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的法定要求,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既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也强化了熟食经营环节的溯源管理,对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警示作用。

案例二 吴忠市红寺堡区馨云果蔬店使用黄色生鲜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东川村267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馨云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进门靠南面墙有存放牛羊肉的冰柜,冰柜里有黄色“生鲜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馨云果蔬店在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使用黄色“生鲜灯” 照明,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关于照明设施的规范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对农产品新鲜度、色泽的判断,属于典型的影响农产品真实外观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既及时纠正了不规范销售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进一步规范了果蔬店等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对维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秩序、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具有明确的警示和规范意义。

案例三 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杨志东)在店内经营的一只羊胴体(共13.5公斤),羊胴体上均无检疫检验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节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羊胴体13.5公斤;
2.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肉类检疫相关规定,经营无检疫检验标志、无法提供检疫检验证明的羊胴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的法定要求,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羊胴体并给予罚款,既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也强化了肉类经营环节的检疫管理,对规范肉类经营行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警示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警示各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合法经营是底线,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采购、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及制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牛羊肉等重点品类,加大日常巡查与专项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肉类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6年4月28日

案例一 吴忠市红寺堡区劲味熟食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时代广场4-123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劲味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购进鸡爪时未索要进货票据、检疫证明;未及时记录原辅料进货台账(记录到2025年12月20日)。

案例二 吴忠市红寺堡区馨云果蔬店使用黄色生鲜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东川村267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馨云果蔬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进门靠南面墙有存放牛羊肉的冰柜,冰柜里有黄色“生鲜灯”。

案例三 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杨师牛羊肉店(杨志东)在店内经营的一只羊胴体(共13.5公斤),羊胴体上均无检疫检验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合法凭证。
通过以上案例警示各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合法经营是底线,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采购、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及制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牛羊肉等重点品类,加大日常巡查与专项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肉类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6年4月28日

供 稿:食品安全岗
编辑人:党田田
初审人:何常润
复审人:杨富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