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出发,探索“营销”与“销售”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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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 |
印发主体 |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
涉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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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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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19年 |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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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
原银保监会 |
2020年6月30日 |
三、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四、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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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原银保监会 |
2020年12月7日 |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代办投保手续。(五)代收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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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
金融监管总局 |
2023年9月20日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或承诺的行为。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履行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的以及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等附随义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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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 |
2026年4月24日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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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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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保险业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基本规范》(深保同【2020】16号) |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中介行业协会 |
2020年 |
第十二条 在深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机构业务合作的合规性管控。保险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及人员在网络直播及短视频中,开展产品销售、条款分析、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理赔咨询、资金支付等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