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合规提示

全区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全面压实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肉及肉制品安全风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现对所有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合规提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资质、人员合规
1. 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超有效期生产经营。
2. 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留存自查台账。
3.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落实每日晨检,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原料采购可控
1. 采购畜禽肉类必须查验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供货商资质,进口肉类需具备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做到票证齐全、证货相符、全程可追溯。
2. 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变质过期、掺假掺杂的畜禽肉及制品。
3. 完整建立进货查验、销货台账,台账留存不少于2年。
生产加工规范
按照标准及核准工艺生产,落实关键控制点管控,确保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关键生产环节持续合规,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严禁在生产加工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使用未切除的“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等。
经营行为规范
肉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查验经营户入场资质。经营户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禁止使用“生鲜灯”等误导消费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菜单菜品不得虚假标识肉品品种。
外卖平台、直播带货等电商平台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网络食品销售有关规定,必须资质齐全、线上商品信息与实物一致,严禁虚假宣传、售卖“三无”、假冒伪劣、过期等不合格肉类产品。
严控食品添加剂使用
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红曲红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过氧化氢(双氧水)、二氧化氯、氢氧化钠等漂洗浸泡畜禽副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标签标识合规
1. 如实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 严禁篡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信息,杜绝“三无”产品上市。
3.销售散装肉制品的,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运输管理
严格落实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生熟分开存放,定期清理过期、变质、感官异常食品,问题产品单独封存、登记销毁,严禁二次售卖。
自查整改与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问题产品主动下架、召回、报备,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样核查,不得隐瞒、拒绝、阻挠执法。
法律责任告知
凡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原料不合格、非法添加、掺假造假、销售过期变质肉制品、标签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采取没收不合格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置措施,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倡导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正规商家购买肉类产品,若发现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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