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期间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期间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全省广告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双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广发〔2026〕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广告合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广告宣传讲导向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  

(四)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

二、商业广告需合规

(一)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不得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内容;不得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三)旅游服务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五)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三、广告提示性用语应注意

(一)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三)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四)广告中不得使用“误导性大小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以“小字”标注对产品性能、功能等进行明显限缩或不符合常理的解释;宣称的具体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用途等与产品、服务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以“小字”标注所宣称内容仅为企业愿景等。

节日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确保真实性、合法性,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坚决守住广告合规底线。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节日期间广告市场秩序。

来源:广告监管处   

文字:杨润华

编辑:赵    铭、潘述一

责编:滕树鑫

审核:李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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