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将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行为:
(一)虚假商业营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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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
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
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 -
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 -
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 -
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
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二)广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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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 -
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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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 -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
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 -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
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
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
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内容节选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