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我市文明旅游的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市场乱象。旅行社不得以 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无证从业。任何未取得导游资格证者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三)严禁胁迫消费、诱导消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辱骂、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二、整治涉旅购物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禁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伪劣。经营者不得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售卖劣质食品、欺客宰客。
(五)严禁价格欺诈、诱骗消费。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诱导宰客、价格欺诈,不得搞隐性消费和强制消费,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整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禁非法营运、扰乱秩序。客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七)严禁营运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拒载、甩客、故意绕道、擅自涨价、不使用计价器打表收费等行为。
(八)严禁私设停车场,违规收费。不得在公共道路、居民小区和城区空地私设收费停车位,占用公共停车位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秩序。
四、整治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禁在旅游景区(点)及周边、游客集中区域强行拉客,造成秩序混乱,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非法拦截,尾随追逐车辆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一)不按辖区规定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乱停乱放、不在辖区规定区域停放车辆的。
五、旅游者旅游规范
(十二)积极参与文明旅游活动,自觉维护旅游形象,展现文明旅游的良好风尚。广大旅游者要知礼守礼,文明出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不破坏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大声喧哗,共同维护旅游环境的整洁与和谐。
(十三)遵守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不前往未开发或未正式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旅游,严防迷路被困或遇突发情况给自身带来安全风险,注意防火避灾。
(十四)尊重当地的服务人员和其他游客,礼貌待人,友善相处。在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占用过多公共资源。
各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广大旅游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旅游行为,共同促进旅游业的繁荣发展。
广大游客、市民如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
进行投诉举报。
文广旅局:0373-6291176
市场监管局:0373-6292090、12315
公安局:110
商务局:0373-6292721
交通运输局:0373-6291017
城管执法局:0373-6204439
特此通告。
辉县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