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须知】动物交易市场防疫须知:动物入场、主体责任、检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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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动物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动物交易环节动物防疫要求,作如下告知:
一、市场入场:需持有效检疫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承运人拒收无证动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3.禁止经营无证动物的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解析:所有进入交易市场的动物,必须持有由官方兽医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B证)。无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严禁入场交易。
二、市场主体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一)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2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二)查证验物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3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解析:交易市场是动物防疫主体第一责任人,贩运人经营的动物应依法进行检疫,交易市场做好对经营入场的动物进行查证验物,并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进出场记录等制度。
三、如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一)检疫申报:货主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前,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申报材料:动物免疫档案、畜禽标识信息、养殖场(户)防疫合格证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档案等。
申报时限:一般提前3天申报。
(二)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报后,及时审查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情形:材料不齐全且拒不补正、动物不属于本行政区域、不在检疫范围内等。
(三)现场检疫实施:受理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可安排协检人员协助。
检疫内容:
1.核查动物来源:来自非封锁区、未发生疫情的饲养场(户)。
2.查验免疫情况:按规定强制免疫且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健康检查:检查动物精神、体温、呼吸、排泄物等,确认无疫病症状。
4.畜禽标识核查:标识齐全、规范,信息可追溯。
5.实验室检测: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检疫出证:经检疫符合条件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A/B证),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五)证明有效期: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5天,长途运输不超过7天,不得重复使用、伪造、变造。
(六)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望广大养殖场(户)、贩运人依法依规交易;官方兽医从严检疫、履职尽责,全力防范疫病传播;交易市场严格查证验物,依法履行防疫责任,守护交易市场平稳有序,筑牢防疫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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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通辽市农牧局兽医科
一审:马成龙
二审:代阳
三审:郭杰
编辑: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