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市场主体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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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劳动用工风险日益成为各市场主体管理的重要问题,为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提醒大家:
一、劳动用工风险的影响
1.法律风险:不合规的用工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主体面临罚款、赔偿、责任追究、不良信用记录等法律风险。
2.劳动争议:用工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纠纷可能导致劳动者与市场主体发生争议,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3.人力资源成本:劳动用工风险会导致市场主体员工的离职、招聘与培训成本增加。
二、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1.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风险提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风险提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无效,对员工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以其为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会构成违法解除而支付赔偿金。
5.改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建立良好的劳动环境,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培训和设备维护,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风险。
风险提示:发生职业伤害认定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服务电话告知如下:
1.用工招聘、技能培训咨询,联系电话:8215199、8288392;
2.社会保险参保咨询,联系电话:2189240;
3.劳动争议调解咨询,联系电话:2189267。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