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手“排雷”: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八大红线


八部门联手“排雷”: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八大红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全面纳入监管。《办法》将从9月30日起实施。

《办法》的发布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的里程碑,也是金融产品网络销售不断走向规范化的新尝试,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来全面、统一的监管新阶段,它将对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民众金融生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部门发布《办法》,主要是因为金融数字化转型出现了‌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垄断竞争、违背公序良俗‌等问题‌,需要从营销源头上加强规范‌。

发布《办法》,将发挥诸多积极作用:有利于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规范营销内容;可有效限制金融产品营销范围;将非持牌主体参与网络营销予以严控;有利于强化第三方平台责任;‌可禁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可有效限制算法推荐与新型营销模式等。这些作用,无不关系着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且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惠及全体人民。由此,《办法》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从《办法》具体内容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着重体现在四方面:

首先,可极大地消除消费者对网络金融产品的担忧,让金融产品网络销售更加安全可靠。《办法》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两类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任何网络营销活动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严禁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事实上等于将所有网络金融活动纳入了有效监管范围,这样既可避免其他非法金融活动通过销售非法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权益的渗透,也能使民众增强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让网络非法金融活动无法藏身。

其次,可让金融产品网络销售边界更加清晰。《办法》着重压实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合法合规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营销内容必须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产品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比如禁用诱导性话术‌,严禁在贷款等产品营销中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低风险”“高收益”等不当诱导性用语,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对消费者的诱导,使广大消费者能始终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在金融消费中抑制盲目冲动,避免入坑。同时,明晰网络贷款产品利率、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资质等要求,‌既能消除网络金融产品营销的“良莠不齐”现象,有效净化网络金融产品营销队伍,也能使网络金融产品展现出它的“本来面目”,让消费者充分了解网络金融产品性能。此外,禁止强制搭售与骚扰营销‌,要求组合销售金融产品时不得将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不得违法搭售等规定,等于拨开了长期困扰消费者的“金融迷雾”,有效提高消费者消费判断能力和自主能力。总之,上述措施有助于遏制“流量为王”下的无序竞争,推动行业向“合规为基、服务为本”转型,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再次,《办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等于为参与各方划定了“红线”,让参与各方明确各自责任,增强自律能力,确保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始终在监管之下。比如‌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必须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资金划转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这等于是为第三方平台立规,能有效遏制第三方平台“浑水摸鱼”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要求平台需加强信息披露,便于消费者查询核实合作机构及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购买转接渠道时,不得跳转至其他营销平台等,可最大限度地提高网络金融产品透明度,有效杜绝第三方平台的“别有用心”行为。此外,要求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使用“优惠支付”“分期支付”等类似表述误导用户;规范名称使用,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等,才能厘清网络金融产品的疑惑性,让金融消费者消除“优惠”幻想,从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让消费者正确识别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避免上当受骗。

最后,可极大程度地提高金融监管的合力,让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始终运行在合法合规轨道上。《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充分提高监管活力。

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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