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警惕运营商套餐“免费体验”营销陷阱


以案释法丨警惕运营商套餐“免费体验”营销陷阱

“免费体验高端套餐”“到期可随时取消”,运营商客服的暖心回馈,竟成捆绑高价套餐的消费陷阱?老用户轻信口头承诺办理套餐,体验期结束后不仅被自动扣费,原套餐还遭下架无法恢复,看似天上掉馅饼的福利,实则藏着层层套路。这起运营商套餐消费侵权案,撕开了部分商家“套路式”营销的遮羞布,也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防范消费陷阱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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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女士为某运营商老用户,长期使用58元月租套餐。2024年5月,张女士接到自称该运营商客服的来电,对方准确报出其姓名、套餐信息,以“回馈五星忠实用户”为名义,推荐99元“畅享套餐”的免费体验服务

客服在电话中明确承诺,该套餐体验期为六个月,体验期间仍按原58元月租收费,差额由运营商补贴;体验到期后可“随时取消”“无缝切换回原套餐,全程无任何风险。被“免费”“随时取消”等关键词吸引,张女士在电话中口头同意办理该套餐。但整个沟通过程中,客服刻意隐瞒了“体验到期后将自动按99元标准扣费”的关键条款,未通过书面协议、短信等形式向张女士进行二次确认,也未出示该套餐的完整细则

2024年11月,套餐体验期结束后,张女士发现话费账单骤增至99元。其立即联系运营商进行投诉,要求取消新套餐并恢复原58元套餐,却被运营商告知原套餐已下架停售,无法办理恢复,仅能选择价格更高的替代套餐。至此,张女士才发现所谓的“免费体验”,实为运营商捆绑高价套餐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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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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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本案中,运营商作为电信服务经营者,在向张女士推荐套餐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既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运营商客服仅强调体验期内按原套餐收费、到期可随时取消等利好信息,刻意隐瞒“体验到期自动按高价扣费”的关键条款,未向消费者全面、真实地披露套餐的核心收费信息,违反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从《民法典》角度分析,欺诈的构成需满足“行为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事实—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要件。本案中,运营商客服明知隐瞒到期自动扣费的关键信息会让张女士产生错误认知,仍故意不告知,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张女士因相信客服的口头承诺,误以为仅为免费体验、无后续扣费风险,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在电话中作出了办理新套餐的意思表示。因此,运营商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张女士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双方之间关于更换套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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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提醒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诚信是经营者的立身之本,运营商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更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非通过“套路式”营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作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都要学会擦亮双眼,理性辨别各类营销信息,拒绝被“免费”“福利”等字眼蒙蔽。

同时,我们更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运营商“老用户回馈”“免费升级”“零元体验”等营销来电,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筑牢维权意识,谨防掉入消费陷阱。此外,我们也要主动传播维权知识,提醒身边的家人、朋友防范各类消费陷阱,共同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让“套路式”营销无处遁形。

END

东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会持续发挥自己作为法律援助组织的力量,及时为大家提供帮助、答疑解惑。

   文案丨庞茜月

   排版丨邱梓涵

责编丨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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