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保险自媒体人读懂了吗?
一、新规到底说了什么?引起做保险自媒体的代理人恐慌的是《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在第三方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下进行;
二,营销人员必须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要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而且内容必须经金融机构审核。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以后讲保险产品、推产品,必须挂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的官方旗号,用的内容也必须是公司审核过的。
个人自己开个账号随便讲,不行。
这一条,加上第二条”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两条叠在一起,确实构成了对个人自媒体营销行为的正面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