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案例:史玉柱被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公司未按规定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资本市场案例:史玉柱被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公司未按规定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4月28日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1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上海卓闲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卓闲”)转让合肥灵犀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卓闲支付 的股权转让款资金穿透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关联方提供资金借款促成本次交易完 成,系本次交易的共同参与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2007年1月实施)第七十一条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 按规定就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史玉柱、总经理刘伟、董事会秘书孟玮是上述违规 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史玉柱、刘伟、孟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 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 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 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4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