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人社局公布6起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镇江市人社局公布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执法震慑,提升劳动者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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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接职工投诉,丹阳市人社部门对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承包了某自行车江苏有限公司自行车拆车线车间业务,拖欠81名劳动者工资207824.1元,法定代表人徐某涉嫌欠薪逃匿。
处理结果:丹阳市人社部门将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人社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信用惩戒。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遇欠薪问题,要及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材料,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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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案
基本案情:接扬中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某(法定代表人,持股70%)、武某(持股30%),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黄某委托蔡某(某会计公司实际经营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蔡某操作多账号将200万元转入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账户,待验资报告出具后,其又将200万元转出。股东吴某支付蔡某代办费用1万元。经审查验资报告、租房情况等,扬中市人社部门向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劳务派遣服务,并先后向多个公司派遣劳动者。2021年9月,武某将其持有股份无偿转让给黄某,黄某一直未补缴注册资本。
处理结果:扬中市人社部门撤销该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处20000元罚款。
警示提醒: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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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案
基本案情:接匿名举报,反映镇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润州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调查,该单位逾期未提供。
处理结果:润州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处19000元罚款。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资料、故意躲避调查、隐匿销毁证据,或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指令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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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人力资源公司违反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镇江经开区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镇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存在歧视性内容,且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处理结果:镇江经开区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二款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第二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虚假招聘
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
还会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形成震慑效果
今天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佘某某等人虚假招聘诈骗案
基
本
案
情

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间,石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成立南京某配送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两公司雇佣同一批工作人员合并办公,佘某某分别担任公司的销售、客服、售后等。两公司伪造“货拉拉”品牌进行门头及内部装饰,在没有仓储及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配送公司的名义在58同城等招聘APP上发布高薪招聘小货车驾驶员的广告。工作人员以电话、微信邀请求职者到店,通过虚构稳定货源、固定线路、保底收入等内容,诱骗被害人以高价购入小货车,单车售价高于市场价3万元左右,以此赚取购车差价。被害人购车后,仅被零散派单或自行抢单,无法兑现收入承诺。当部分被害人因公司无法提供稳定货源或收入保障要求退车时,两公司又以未服从调度安排或购车时间短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并收取金额不等的违约金或代运营费用。经统计,共诈骗购车差价及违约金、代运营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处
理
结
果

佘某某等4人因犯诈骗罪,2026年2月被属地法院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缓刑及2万元至5万元罚金;已退缴89万元案款发还被害人,剩余损失责令相关人员继续退赔。
案例二:金某虚假招聘诈骗案
基
本
案
情

2023年2月,金某注册成立南京某配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没有仓储及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在58同城、BOSS直聘等招聘APP上发布高薪招募小货车驾驶员的广告,邀请求职者到店面试。通过虚构稳定货源、高额薪酬、优质派单、车辆回购等虚假信息,隐瞒车辆实际市场价,诱骗求职者以每车高于市场价2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的纯电动载货汽车。同时利用金融贷款监管漏洞,引导被害人办理经营贷款作为车价支付给公司,以此赚取购车车价。当被害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预期收入无法得到保障而要求退车时,金某安排吴某等人以违约、车辆折旧等为由拖延退车或收取数额不等的违约金。经统计,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间,金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49万余元。
处
理
结
果

金某因犯诈骗罪,2025年11月被属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涉案款项49万余元,依法发还全体被害人。
END

山西省人力资源俱乐部 山西华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汇通街汇通苑D座2单元701室;
学历教育:中专、高起专、高起本、专升本、同等学力申硕;
研 究 生:山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西安财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三峡大学;
人社技能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是师、创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等;
职称证:工程类中、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
应急局:高、低压电工、焊接与切割、高处、制冷与空调、煤炭十大特殊工种;
质监局:电梯管理、压力容器、锅炉作业、起重机等;
住建厅: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高空作业工;
国家开放大学培训中心:医疗陪症顾问;
工信部教考中心:网络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安防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
中央电教馆:园长证、幼儿教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家庭教育指导师
中国节能协会:碳排放管理师、碳排放咨询师、碳资产管理师、节能减排咨询师;
中国建筑科学院:智能建造师、全过程项目管理师、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
服务类:专精特新、创新型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