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

为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严禁使用“生鲜灯”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照明设施合规要求

销售生鲜食品的场所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室内照明标准(一般显色指数Ra≥80、特殊显色指数R9≥50、色温4000K至6500K)的白色照明设施。严禁使用红、绿、蓝、黄等有色光源及可调色温、颜色的可变光源;严禁在灯具上加装有色灯罩、塑料袋、薄膜等;严禁设置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冷藏柜、展示柜内亦不得使用有色或可变光源。

二、请立即对照“四步法”开展自查

第一步直接观察:看灯光是否带色、灯具有无调光旋钮或遥控、灯罩是否带色、是否外加有色膜袋,以及背景有无大面积彩色围挡。

第二步拍照对比:关闭手机美颜和滤镜,用原图模式分别在摊位灯光下和自然光下拍摄同一产品,比对色泽有无异常差异。

第三步灯具查验:核查说明书、合格证,凡标注“生鲜灯”“增红”“美颜”等字样或具有调色功能的,一律停用。

第四步公众比对:主动邀请市场管理人员、相邻经营者或消费者共同进行感官判断,确认灯光是否明显改变产品真实色泽。发现问题请立即拆除更换合规灯具。

三、法律责任提醒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压实主体责任

生鲜食品销售经营者是照明合规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对照本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拆除违规灯具,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白色照明设施。凡未履行自查整改义务、继续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请全体经营者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食品安全监管股

编辑:高慕宁

一审:陈宣蓉

二审:沈   红

三审:单玉东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