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10种情形,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一把手” 亲自审批!


注意!这10种情形,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一把手” 亲自审批!

1、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4、《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5、《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8、《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9、《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来源:市监微法评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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