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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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告经营主体:
为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整治广告领域“误导性大小字”“引用资料不规范”“优惠条款不透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合规、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发布“误导性大小字”违法广告
严格禁止广告宣传利用“大字突出卖点、小字隐藏限制”的误导性做法,聚焦电子产品、汽车、家电、旅游、餐饮及各类促销活动等重点行业开展广告整治。广告宣传不得刻意放大产品性能、服务优势与优惠福利,却以字体过小、色彩模糊、位置隐蔽等方式,标注限制条款、交易风险、优惠附加条件等关键不利信息;同时严禁借助含糊语音、加速播报等手段,阻碍消费者完整、清晰辨识重要提示内容。坚决杜绝借各类隐蔽手段误导消费者作出消费选择,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从严查处。
二、严禁不标注、弱化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类发布广告时,须严格依法规范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定提示用语。提示文字的字体、配色、展示位置需清晰醒目、一目了然,方便消费者辨识,严禁删减简化、弱化呈现或遮挡隐藏法定提示信息。同时,利用AI制作生成的广告必须明确标注AI相关提示信息。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AI形象、虚构AI人物代言且不做明确提示等违规行为,严防误导消费者。
三、严禁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内容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级”“全网领先”等绝对化用语。严禁以缩小或模糊行业范围、地域范围、统计标准等方式,变相套用绝对化表述宣传产品销量、市场份额、质量性能等内容,防止误导消费者,避免其对品牌实力与产品优势形成错误认知。
四、严格规范引证广告宣传行为
广告若引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结论等佐证内容,须完整清晰注明来源出处,保证引用信息真实准确、科学严谨,且具备合理代表性与关联性,严厉杜绝片面化、定制化的不当引用行为。严禁篡改解读、过度夸大引用结论,不得将不确定的推测性结果当作确定性内容进行宣传;禁止采用无法核验、无从查询或编造伪造的资料作为宣传依据,全面防范虚假引用、误导性引用等广告违法问题。
五、规范广告主自证内容宣传
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实验成果进行自证宣传的,须如实标明数据来源、实验时间、适用范围及相关限定条件等关键内容,严禁隐瞒限制条件、夸大实际功效。凡因未明确标注限制信息,进而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将依法认定为内容不清或虚假广告,并实施相应查处。
六、履行广告发布媒介主体责任
全县各电子商务经营者、新媒体账号、广电媒体、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等广告发布主体,应切实履行广告审查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常态化排查清理各类违法违规广告,及时下架、终止发布具有误导性、虚假性及不合规的广告内容。严禁平台内经营主体发布大小字区别展示等误导类广告,全面夯实广告发布合规管理底线。
各广告经营主体须对照上述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正在投放及计划发布的广告逐项清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落实。针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以及借助各类文字套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办。同时,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广告宣传行为,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营造安全公平的消费环境,是全县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共同责任。请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摒弃违规营销方式,坚守诚信经营理念,规范开展宣传推广,合力打造健康有序、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一审:王真
二审:滕爱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