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退货管理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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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各零售药店:近期检查发现,个别零售药店参照旅游购物规定,对非质量问题的药品承诺并执行“30天无理由退货”,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之规定,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撤除违规退货承诺
药品为特殊商品,对储存条件、运输环境、温湿度管控等有严格要求,消费者退回的药品流转过程无法全程合规管控,质量安全无法保证,可能存在变质、失效等风险。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提高法治意识,深刻认识药品的特殊属性及用药安全的重要性。自即日起,全州各零售药店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凡在售药服务中作出“30天无理由退货”承诺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相关承诺,并在24小时内撤除店内及线上相关广告、告示;严禁将退回药品重新上架销售,严防回流药混入市场,杜绝质量安全风险。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各零售药店应切实履行经营告知义务,须在收银台、药品销售专柜、门店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清晰醒目的告知标识,如:“温馨提示:药品为特殊商品,除质量原因外,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标识须确保消费者购药前可清晰阅读,杜绝未告知、标识模糊、张贴位置隐蔽等问题。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各零售药店要切实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要建立健全药品退货管理制度,明确质量退货的受理、核查、处置流程,做好记录备查,严禁违操作。对药品存在变色、结晶、异物等质量问题的,药店须依法无条件退换,并立即下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局,不得随意处理。对非质量原因引起的退换货问题应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同时,加强药学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购药,从源头减少退药纠纷。
四、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
本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零售药店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共同维护药品经营秩序,守护公众用药安全。
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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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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