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工具: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询价)产品市场(品:即|掉|远期;程:准入|报价|交易|成交|清算|交割|履约;应急|撤销|信披等)


金融市场工具: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询价)产品市场(品:即|掉|远期;程:准入|报价|交易|成交|清算|交割|履约;应急|撤销|信披等)

黄金(询价)产品市场

黄金询价交易(Bilateral黄金交易模式的一种。指有双边授信关系的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双边直接协商交易要素达成交易,交易达成后委托交易所进行净额清算交割的交易模式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最小交易数量(Minimum Quantity指在外汇交易系统中允许成交的最低黄金交易数量。

成交确认单(Deal Ticket也称交易成交单。指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外汇交易系统达成黄金询价交易后,系统生成的确认交易各项要素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清算(Clearing)指交易的匹配确认以及双方支付或交割权利义务的计算、结算指令的发送和到账确认等过程。黄金询价交易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NettingSettlement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对同一交割日的收付资金和同一品种实物分别进行轧差,并根据轧差后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和实物进行结算和交割。

『注』交易所根据市场参与者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

违约判定:交易双方需在清算前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的清算账户和实物账户,如出现一方资金或实物不足无法满足钱货兑付造成违约的,交易所将判定符合条件的某笔或几笔交易违约。交易所对违约交易不予清算,由交易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黄金即期交易(GoldSpot)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黄金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黄金交易。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交割的黄金交易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及交易确认系统中纳入远期交易模块管理,报价方式参照远期报价方式进行(参见3.2.1)。但在业务准入和统计方面,根据现有市场交易惯例纳入黄金即期交易范畴。

黄金远期交易(GoldForward)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黄金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非即期起息日)交割的黄金交易。

远期点(Forward Point)指用于确定远期价格和即期价格之差的点数。远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

远期全价(ForwardAll-inPrice)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在远期起息日买卖黄金的价格。

远期全价的计算公式为:远期全价=即期价格+远期点其中即期价格是远期交易成交时报价方报出的即期价格。如果发起方为卖方的,则即期价格和远期点均使用bid方报价,如果发起方为买方,则即期价格和远期点均使用offer方报价。

黄金掉期: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资金及实物的交割。在第一次交割中,一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入(卖出)黄金;在第二次交割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价格卖出(买入)黄金。

起息日(Value Date):每笔掉期交易包含一个近端期限和一个远端期限,分别用于确定近端起息日远端起息日。这两个期限可以是标准期限(例如,1M1Y),也可以是非标准期限。按照起息日的不同,掉期交易分为即期对远期掉期交易(Spot-Forward)、远期对远期掉期交易(Forward-Forward)和隔夜掉期交易。其中隔夜掉期交易包括   O/N(Overnight)T/N(Tom-Next)和 S/N(Spot-Next)三种。

近端起息日(Near-leg Value Date)第一次资金及实物交割的日期。

远端起息日(Far-leg Value Date第二次资金及实物交割的日期。

掉期价格(Swap Price掉期价格包括近端价格远端价格

近端价格(Near-leg Exchange Price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一次交割所适用的价格。

远端价格(Far-leg Exchange Price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所适用的价格。

掉期点(Swap Point指用于确定远端价格与近端价格之差的点数。掉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

掉期全价(Swap All-in Price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在起息日买卖黄金的价格。包括近端掉期全价和远端掉期全价。掉期全价的计算公式为:掉期全价=即期价格+相应期限掉期点其中即期价格是掉期交易成交时报价方报出的即期价格。如果发起方近端买入、远端卖出,则近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 offer 边报价+近端掉期点offer 边报价,远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 offer 边报价+远端掉期点 bid 边报价;如果发起方近端卖出、远端买入,则近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  bid  边报价+近端掉期点bid 边报价,远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 bid 边报价+远端掉期点 offer 边报价。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产品(询价)-”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08-05发布

A-规则|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9修订)2019-11-29发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部门中汇交发〔2012〕256号2012.12.03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3修订)已被修改上海黄金交易所2013-12-20发布;被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9修订)修改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2-11-29发布

B-黄金询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公告:现行有效部门、2012.11.29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现行有效、2013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施细则:2013-05-28发布

C-产品

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修订版)》的通知:现行有效2014.12.03施行

D-询价即期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人民币/澳元外汇询价即期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的通知:现行有效、2014.07.28施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市场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的公告(2014年4月14日):现行有效、2014.04.28施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市场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的公告:现行有效、上海清算所清算所公告〔2014〕1号、2014.03.17施行

E-远期品种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远期品种的公告:现行有效2013.03.25施行

F-掉期品种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掉期品种的公告:现行有效2013.11.25施行

G-做市商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现行有效2018.02.28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启动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尝试做市业务的通知:现行有效2014.08.27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公布2025—2026年度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名单的通知: 现行有效2025.06.13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公布2023—2024年度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名单的通知: 现行有效2023.06.21施行

H-交易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延长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时间的公告现行有效行2019.12.23施行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2019修订)上海黄金交易所2019-11-29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

(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

(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通过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会员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黄金询价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品种与交易时间

第十条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有AUX.CNY、AUY.CNY,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新增其他贵金属询价交易品种的挂牌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交易期限的不同,黄金询价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等品种,最长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即期品种包括交易日当天交割、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交割以及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第十二条黄金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与交易中心协商一致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调整交易时间(附件1)。

第十三条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约定为准。

第四章 报价与成交

第十四条报价规则

(一)即期交易以全价报价,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远期和掉期交易以远期/掉期点(浮点数)报价,远期/掉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远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远期点。掉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掉期点,分为近端掉期全价和远端掉期全价。

第十五条涨跌幅限制

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基准价上下指定比例的涨跌幅限制,黄金询价即期交易成交价可在交易所当日公布基准价上下15%的幅度内波动。AUX.CNY和AUY.CNY交易品种分别采用前一交易日交易所竞价市场Au9995和Au9999合约的收盘价作为当日基准价。交易所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公告涨跌幅度(附件1)。

第十六条交易数量

黄金询价交易单位为克,AUX.CNY、AUY.CNY品种的交易数量均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单笔交易最小成交量为60,000克,最大成交量为5,000,000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单笔交易最小与最大成交量标准(附件1)。

掉期交易的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须相等,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不相等的掉期交易为无效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过程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输入黄金询价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入/卖出数量,等待交易报价方回应价格;

(二)交易报价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卖方向信息后输入价格和价格有效时间,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发起方确认成交。若发起方在有效时间内没有确认价格,该价格作废。

第十八条交易确认

(一)每笔黄金询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逐笔确认交易要素,如确认内容与成交单不一致,应根据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交易数据进行调整。

(二)交易双方对当日成交当日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交割的掉期交易)应于当日15:30前完成确认,非当日交割的交易应于下一交易日15:30前完成确认。

(三)未经交易双方确认的黄金询价交易数据,交易中心将不传输至交易所。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传输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交割。

确认黄金询价交易应遵守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确认规则及相关文件。

第五章 清算与交割

第十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委托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

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照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询价市场交易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即实行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清算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和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交易品种的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按照净额原则进行资金和实物的清算交割,对市场参与者同一交割日同一品种的交易进行买卖轧差。对于净买方,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清算;对于净卖方,按照轧差后的实物库存净额进行交割。

第二十二条询价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在周一到周五每个工作日15:30竞价交易停止后进行。询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与竞价交易实行同一资金账户、同一实物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询价交易实行交割日当日资金清算、交割日下一工作日资金结算的清算原则。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的资金账户中扣除,划入卖方的资金账户,完成资金清算;在交割日下一工作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申请将资金划入市场参与者在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询价交易品种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对于AUX.CNY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对于AUY.CNY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上述品种不能替代交割。

第二十五条市场参与者需在清算前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如在交易所清算时其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出现资金或实物不足,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处理时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违约交易,交易所对该笔交易将不予清算,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会员查询系统或询价交易系统及时查询获知相关违约信息,并按照本规则附件2《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违约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跨年度的黄金询价交易的交割日如遇交易所规定的休市日,则实际交割的日期由交易所及交易中心在进入下一年度前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规则进行一次性调整并书面通知市场参与者,原则上交割日调整为原交割日之前最近的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涉及黄金询价交易清算、交割及实物出入库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修订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八条若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根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发起应急交易。

第二十九条撤销交易请求或当日清算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清算交割的掉期交易)的应急交易请求应于当日14:30前提出;非当日清算交割的应急交易应于当日15:00前提出。

第三十条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成交的黄金询价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相关部门有效公章,传真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场务人员核对双方传真一致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请求原则上仅限于当天成交的交易。出现特殊情况,由交易中心协商交易所处理。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将记录应市场参与者要求而撤销的交易,并区分主动与被动撤销关系。交易所将把频繁撤销交易的情况纳入市场参与者日常交易行为管理范围,作为优秀会员评选时的扣分指标。

对频繁撤销交易情形严重或有交易所、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市场参与者,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交易等多种措施。

第三十二条应急交易与撤销交易是市场参与者授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委托行为,市场参与者对达成的应急交易及撤销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交易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资金清算或实物交割业务无法正常运作或延误,交易所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对于黄金询价交易相关数据,交易所可通过现有询价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以及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布;交易中心可通过外汇交易系统、信息系统以及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三十六条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和交易所询价交易系统等系统查询询价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市场参与者应保守其在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手方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对手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以外目的或向第三方透露、供其使用(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黄金询价交易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收费标准》(交易所另行公布)在交易日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清算手续费。交易

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黄金询价交易的收费标准,公告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用于通讯的公共网络发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

第四十条市场参与者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所可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案)》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参数表》(附件1)。

有关参数设置以交易所最新公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参数表》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2012年12月3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参数表(注)

AUX.CNY品种参数表

交易品种:成色不低于99.95%黄金

交易代码:AUX.CNY

交易方式:询价交易

交易单位:1,000克

交易期限:即期、远期和掉期

报价单位

即期价格报价:元(人民币)/克

远期点报价:分(人民币)/克

掉期点报价:分(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

即期价格:0.01元/克

远期点:0.1分/克

掉期点:0.1分/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交易所公布当日基准价±15%

最小单笔报价量:60,000克

最大单笔报价量:5,000,000克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

清算方式:钱货两讫

交割品种: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质量标准: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仓库

上市日期:2012年12月3日

适用日期:2012年12月3日起

AUY.CNY品种参数表

交易品种:成色不低于99.99%黄金

交易代码 AUY.CNY

交易方式:询价交易

交易单位: 1,000克

交易期限:即期、远期和掉期

报价单位

即期价格报价:元(人民币)/克

远期点报价:分(人民币)/克

掉期点报价:分(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

即期价格:0.01元/克

远期点:0.1分/克

掉期点:0.1分/克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超过交易所当日公布基准价±15%

最小单笔报价量:60,000克

最大单笔报价量:5,000,000克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

清算方式:钱货两讫

交割品种: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质量标准: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仓库

上市日期:2012年12月3日

适用日期 2012年12月3日起

注:有关参数如有调整,按交易所的有关公告执行。

附件2: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违约处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约事件定义

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的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如下情形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一)在交易所清算时其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出现资金或实物不足,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处理时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主动违约交易或被动违约交易。交易所询价交易系统中对相关交易的清算判定作为相关交易的交易双方认定违约责任的最终依据。

(二)未按照本规则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确认规则完成交易确认,导致相关交易未完成清算交割。交易中心交易确认系统中对相关交易确认的判定作为相关交易的交易双方认定违约责任的最终依据。

第三条黄金询价交易发生违约事件,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

当交易双方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确认操作时,交易中心系统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结果明细,该确认结果明细是市场参与者认可交易数据并将其提交交易所清算交割的指令。若该确认结果明细与成交单有任何冲突,以该确认结果为准。解决。交易双方就违约事实、违约责任认定和违约处理达成协议后书面通知交易所,涉及交易确认的违约事件同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第四条如交易双方未约定或未能协商达成具体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则双方按本细则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第五条对交易一方或双方同时发生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违约事件而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主动/被动违约的交易,交易所将不予清算,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所提供的询价系统及时查询获知相关违约信息(包括主动违约、被动违约等状态),并按以下情形执行:

1. 如任一交易的交易双方同时被判定为主动违约或同时被判定为被动违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违约发生日2的下一交易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选择:

a)委托交易所继续履行原交易,申请交易所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按原交易要素(交割日要素除外)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若仍发生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违约事件,交易所将不再处理该交易;

或(b)有一方或交易双方未按时提交书面申请的,交易所将不对原交易进行任何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方法,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主动违约或同时被动违约的双方,如需互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可参照仅一方违约的方式计算。

2 违约发生日是指交易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违约的日期。

2. 如任一交易仅交易一方被判定为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

a)继续履行原成交合同,申请交易所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按原交易要素(交割日要素除外)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若仍发生第二条第(一)款违约事件,交易所原则上将不再处理该交易;

或(b)自行协商处理方法,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原交易。

无论非违约方选择上述(a)、( b ) 任 一 种 处 理方式,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额=交易金额×罚息率×违约天数

罚息率:交易所将另行公布主动违约罚息率和被动违约罚息率;

违约天数:赔偿支付日-违约发生日(天数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方式,至少为一天);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违约天数。

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成交合同的,应将选择的处理方式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13:00前书面通知违约方,并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非违约方未按时提交申请的,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原交易。

3. 对于银行间黄金掉期交易中近端交易清算交割违约的情况,根据上述条款中“交易双方同时为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或“仅交易一方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的不同,由交易双方或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14:30前书面通知交易所,申请选择:

a)继续履行原掉期交易,申请交易所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按原近端交易要素(近端交割日要素除外)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或(b)自行协商处理方法,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原交易。

如交易双方(或非违约方)选择(a)继续履行原交易,近端交易将顺延至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按原交易要素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远端交易将继续按原交易要素(远端交割日要素不变)处理。

4. 对于银行间黄金掉期交易的远端交易清算交割违约的情况,根据上述条款中“交易双方同时为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或“仅交易一方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的不同,由交易双方或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14:30前书面通知交易所,申请选择:

a)继续履行原掉期交易,申请交易所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按原远端交易要素(远端交割日要素除外)重新导入交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若仍发生第二条第(一)款违约事件,交易所将不再处理该交易;

或(b)自行协商处理方法,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原交易。

无论交易双方(或非违约方)选择上述(a)、( b ) 任 一 种 处理方式,其已正常清算交割的近端交易,交易所不作撤销处理。

第六条对交易一方或双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款违约

如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即为原掉期交易中远端交易的交割日,则远端交易将在违约发生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按原交易要素导入交易所主系统进行清算。

事件的交易,交易所将不予清算,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及时查询获知违约认定信息,并在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14:30前将处理方式报交易中心备案。

1. 如交易双方均未按时确认导致违约事件发生,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将不做任何处理,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方法,包括在交易系统按原交易要素重新达成交易等。交易双方如需相互进行赔偿,可参照仅一方违约的处理方式计算。

2. 如仅交易一方未按时确认,则未按时确认的一方为违约方。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交易系统按原交易要素重新达成交易,或自行协商处理方法。

无论非违约方选择上述任一种处理方式,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额=交易金额×罚息率×违约天数

罚息率:交易所将另行公布交易确认违约罚息率;

违约天数:赔偿支付日-交易确认截止日(天数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方式,至少为一天);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违约天数。

第七条有关赔偿均以人民币计价(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关赔偿的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

第八条违约交易的处理不影响交易双方已经完成的黄金询价交易清算交割业务,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拒绝履行其他正常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九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细则》的通知现行有效部门中汇交发〔2012〕256号2012.12.03施行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

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订了《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细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确认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以下简称交易确认),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系统对已成交的黄金询价交易的要素、定义及其他必要合同条款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市场参与者应根据本细则及交易中心不时发布的相关文件,对已达成的黄金询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交易确认。

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交易确认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市场参与者,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成员。市场参与者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操作权限。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中心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第五条交易中心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营的,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确认及其他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第六条系统用户,是指由市场参与者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交易确认及相关操作的系统账号。

第七条交易确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

第八条交易确认时限,当日成交当日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交割的掉期交易)应于当日15:30前完成交易确认,当日成交非当日交割的交易应于下一交易日15:30前完成交易确认。

第九条点击确认,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中心系统逐笔对本方待确认的交易信息进行录入、确认操作的行为。

第十条上传确认,是指市场参与者将本方待确认的交易信息通过文件方式或API接口方式上传至交易中心系统,并由交易中心系统将该上传信息与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交易明细进行比对的行为。

第十一条涉及黄金询价交易的术语释义,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释义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章 确认行为及其效力

第十二条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的交易确认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所属市场参与者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市场参与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在确认时限内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确认时,视为该笔交易确认行为完成。对前一交易日15:30-18:00和当日9:30-15:30期间已完成交易确认的交易,交易中心系统在每日15:30后将提供包含交易明细及相应确认状态在内的交易确认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和交易中心系统出具的交易确认明细清单均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效约定。交易确认明细清单是双方认可交易数据并将其提交交易所清算交割的指令。两者存在不一致的,以交易确认明细清单为准。

第十五条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时限内均完成确认的交易,交易中心将传输至交易所,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传输的确认后的交易数据办理清算交割。

交易双方未完成交易确认的交易,交易中心将不传输至交易所,交易所不负责办理清算交割。

第四章 确认流程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系统提供点击确认和上传确认两种确认方式。市场参与者对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达成的黄金询价交易,可实时在交易中心系统进行交易确认。

第十七条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交易确认前,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设置具有录入、确认及查询权限的系统用户,以及相应的确认方式等。

第十八条选择点击确认方式并拥有录入权限的系统用户,应对交易中心系统中待录入项下的交易信息进行逐笔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本方初审录入操作。待录入项下的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系统根据外汇交易系统成交单生成。

选择点击确认方式并拥有确认权限的系统用户,应对本方已完成录入操作的待确认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本方确认操作。

第十九条选择上传确认方式并同时拥有录入、确认权限的系统用户,应将本方待确认交易信息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格式上传至交易中心系统,由交易中心系统将该信息与外汇交易系统交易明细进行比对。

第二十条点击确认方式下,本方待确认信息复核操作完成后,视为本方确认完成;上传确认方式下,本方上传信息与外汇交易系统数据匹配成功的,视为本方确认完成。

第二十一条当交易双方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交易确认操作时,该笔交易确认完成,交易双方受确认后的交易数据约束。

交易双方在每日15:30后,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下载相应的交易确认明细清单。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系统按本方、对手方显示每笔交易的确认状态。

本方若设置为点击确认,本方确认状态录入操作前为“待录入”,完成录入操作后为“待确认”,完成确认操作后为“已确认”。本方若设置为上传确认,本方确认状态上传信息匹配成功前为“待录入”,匹配成功后为“已确认”。

对手方在完成交易确认前,其确认状态为“待确认”;对手方完成交易确认后,其确认状态为“已确认”。

第二十三条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查询和下载交易确认明细清单、确认状态、待确认信息、操作日志等信息。操作日志,是指每笔交易的确认操作情况,包括用户名、操作内容及操作时间等。

拥有查询权限的系统用户可进行查询和下载等操作。

第五章 应急操作

第二十四条若交易中心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完成交易确认的,市场参与者可向交易中心发起应急确认请求。

对每一交易日15:30前应完成交易确认的交易,市场参与者需进行应急确认的,应于当日15:15前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确认/确认撤销申请单(附件)。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交易确认的交易,市场参与者可向交易中心发起应急撤销请求,申请撤销本方确认行为。

对每一交易日15:30前应完成交易确认的交易,市场参与者需撤销本方确认行为的,应于当日15:15前向交易中心提交应急确认/确认撤销申请单。

第二十六条若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撤销交易,且交易中心成功受理的,该笔交易在交易中心系统的交易状态显示为“无效’’,该笔交易已完成的相关交易确认操作自动撤销,交易中心不再将该笔交易传输至金交所。撤销交易流程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中心系统查询和下载已撤销交易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有关交易确认的应急确认、应急撤销是市场参与者授权交易中心的委托行为,市场参与者对达成的应急确认、撤销确认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若交易一方或双方未按要求完成交易确认,造成该交易无法清算交割的,其对手方可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该市场参与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若交易一方或双方未按要求对某笔交易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双方应在该笔交易的违约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14:30前将后续处理结果向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中心系统无法正常运作,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用于通讯的公共网络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认定市场参与者有严重异常行为及违约、违规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有权采取约谈、通报、拒绝其使用交易中心系统等多种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年12月3日起实施。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黄金询价交易应急确认/撤销确认申请单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备注:

1、申请单位应完整填写本申请单,本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交易中心保存,一份由交易成员保存,盖章有效。

2、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进行应急确认/撤销确认的交易对应的成交单,作为该应急确认/撤销确认申请单的附件。

3、交易中心收到市场参与者提交的形式合格的申请单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对该笔交易进行应急确认/撤销确认操作。

4、交易中心黄金询价业务交易确认场务电话021-68797878-4/68795306,场务传真号码021-58555002。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修订版)2014年12月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本指引有关约定为准。指引中所列英文仅供参考,以中文为准。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对因使用和遵守本指引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指引主要由四部分内容和附录组成,1部分为黄金询价交易的通用定义;第23、4部分为黄金询价交易产品期限,包括与各产品期限相关的定义、品基本要素和示例;附录包括表格与规则。

交易所和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指引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修订

说明

1.通用定义

1.1.基础定义

1.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关定义

2.黄金即期交易

2.1.黄金即期交易(GoldSpot

2.2.黄金即期交易基本结构

3.黄金远期交易

3.1.黄金远期交易(GoldForward

3.2.黄金远期交易关定义

3.3.黄金远期交易基本结构

4.黄金掉期交易

4.1.黄金掉期交易(GoldSwap

4.2.黄金掉期交易关定义

4.3.黄金掉期交易基本结构

1:标期限名称与含义

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情况

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参

规则1:工作日准则

规则2:起息日规则修订说明

版本号发布日期主要修订V1.0201211/

1.修订跨年起息日次性调整规则,由“上一工作日”准则调整“下一工作日”准则

2.修订规范“黄金”的基定义,与相关制度文件的定义保持一致

3.修订尝试做市机构的基定义,说明尝试做市机构准入采用备案制

4.其他文字性修订

1.通用定义

1.1.基础定义

1.1.1.黄金(Gold

指符合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准的黄金实物,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SGEB1-2002、金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1.1.2.黄金交易(GoldTransaction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他黄金品种,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买入/卖出,并支付/收取相应货款的交易行为。

1.1.3.计价货币(TermCurrency/QuoteCurrency

指黄金交易中用于计量1个交易单位的黄金交易的价格的货币。

『注』

通常黄金交易标的在前,计价货币在后,中间以/.分隔。

『例』

AUX.CNYAUY.CNY是交易所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分别对应于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

1.1.4.交易方向Direction

除非交易双方有约定,交易方为黄金的交易方向,通常包括买入和卖出。

1.1.4.1.买入(Buy

指买入黄金。

1.1.4.2.卖出(Sell

指卖出黄金。

1.1.5.交易价格(Price

交易价格根据不同的应用情景分为买入报价(BidPrice)、卖出报价(AskPrice/OfferPrice)、成交价(DealtPrice

1.1.5.1.买入报价(BidPrice

做市商报价方为买入黄金而报出的价格。

1.1.5.2.卖出报价(Ask/OfferPrice

做市商报价方为卖出黄金而报出的价格。

1.1.5.3.成交价(DealtPrice

指黄金交易实际达成交易的价格。

1.1.5.4.价差(Spread

卖出报价买入报价的差额。

1.1.5.5.报价精度(DecimalPoint

价格数值的小数点后精确位数。

1.1.5.6.交易单位(TransactionUnit

指黄金交易中交易标的重量计量单位,包括克、千克等。

1.1.5.7.报价单位(QuoteUnit

指黄金交易中用于计量1个交易单位的黄金交易的的计价货币金额,包括/克、元/千克、分/等。

【例】

1AUX.CNY的即期价格为320.08/,表示1克成色为99.95%的黄金等320.08元人民币,其报价精度为2

2AUX.CNY远期点报价为100.0/克,其远期点报价精度为1

1.1.6.交易数量(Quantity

指在黄金交易中所交易的交易标的的重量。

『注』

AUX.CNYAUY.CNY品种的交易量均须1000克的整数倍,否则交易将无法成交。

1.1.7.交易金额(Amount)

指黄金交易中所对应的计价货币的金额。

1.1.8.发起方与报价方

1.1.8.1.发起方(Taker

指黄金询价交易中向对方提出交易请求,要求对方报价的一方。

1.1.8.2.报价方(Maker

指黄金询价交易中对方交易请求而进行报价的一方。

【例】

机构A向机B发起一笔黄金询价交易,希望买AUX.CNY5,000克,机构B给出报319.70元/,则机构A发起方,机构B为报价方。

1.1.9.工作日(BusinessDay

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规定的休市日除外的其他日期。

『注』

工作日准则附录:规则1

1.1.10.成交日TradeDate/DealDate

交易双方成黄金交易的日期,通常用T表示

1.1.11.成交时间TradeTime/DealTime

交易双方成黄金交易的具体时刻(以北京时间表示)。1.1.12.起息日(ValueDate

指黄金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履行资金及黄金实物划拨,其资金收款或付款能真正执行生效的日期。一般情况下,起息日结算日(SettlementDate交割日(DeliveryDate)相同。

『注』

起息日规则附录:规则2

1.1.13.期限(Period

指黄金交易所跨时间长度,通常以起息日与该交易品种即期起息日的时间差表示,分为标准

期限非标准期限

1.1.13.1.标准期限(Tenor/FixedPeriod

起息日与该交易品种即期交易起息日时间差为固定时间段的期限。

【例】

Today,TOM,1W1M1Y

1.1.13.2.非标准期限(Broken/BrokenPeriod

指黄金交易起息日落在标准期限日期以外的期限

『注』

1标准期限名称与含附录:1

1.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相关定义

1.2.1.市场参与者(MarketParticipant

指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的机构,包括交易会员、尝试做市机构做市商

1.2.1.1.交易会员(Member

指经批准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的机构。

1.2.1.2.尝试做市机构(TrialMarketMaker

指经备案在黄金询价交易市场向市场尝试持续提供相应交易品种买、卖双向报价的机构。尝试做市机构不具备做市商的权利与义务。

1.2.1.3.做市商(MarketMaker/LiquidityProvider

指经批准在黄金询价交易市场向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规定范围内承诺按所报价格成交的机构。做市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1.2.2.交易期限(Tenor

指可以交易的黄金询价交易产品期限种类。

【例】

即期、远期、掉期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期限种类等。

『注』

黄金询价交易的交易期限类见附录:表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情况

1.2.3.交易时间TradingHour

也称“开市时”,指以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注』

黄金询价交易时间见附录:2“银行间黄金询价基本情况

1.2.4.询价交易(Bilateral

黄金交易式的一种。指有双边授信关系的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双边直接协商交易要素成交易,交易达成后委托交易所进行净额清算交割的交易模式。

1.2.5.最小交易数量(MinimumQuantity

指在外汇交易系统中允许成交的最低黄金交易数量。

1.2.6.成交确认单(DealTicket

称交易成交。指交易双方间通过外汇交易系统成黄金询价交易,系统生成的确认交易各项要素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1.2.7.清算(Clearing)

指交易的匹配确认以及双方支付或交割权利义务的计算、结算指令的发送和到账确认等过程。黄金询价交易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

1.2.7.1.净额清算(NettingSettlement

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对同一交割日的收付资金和同一品种实物分别进行轧差,并根据轧差后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和实物进行结算和交割。

『注』

交易所根据市场参与者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

1.2.7.2.违约判定:交易双方需在清算前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的清算账户实物账户,如出现一方资金或实物不足无法满足钱货兑付造成约的,交易所将判定符合条件的某笔或几笔交易违约。交易所对约交易不予清算,由交易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2.黄金即期交易

2.1.黄金即期交易(GoldSpot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黄金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价,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黄金交易。

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交割的黄金交易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及交易确认系统中纳入远期交易模块管理,报价方式参照远期报价方式进行(参3.2.1)。但在业务准入和统计方面,根据现有市场交易惯例纳入黄金即期交易范畴。

成交日起息日(资金及实物交割)

期限

2.2.黄金即期交易基本结构

2.2.1.黄金即期交易基本要素

以交易的品种,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基本

交易品种

参数

黄金即期交易T+0T+1T+2

期限

“标准期限名称与含义”见附录:表1

计价货币CNY

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价格

其中T+2即期交易涨跌幅限额为交易规则约定的当日涨跌停基准价格的15%

交易模式

询价

清算模式和方式

净额清算

报价精度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基本参数

最小交易金额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基本参数

2.2.2.黄金即期交易示例

2012-05-28,机构A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与机构B达成了一笔AUX.CNY即期询价交易。机构A发起方。约定机构AAUX.CNY=300.00的价格向机构B卖出AUX60,000克。

涉及到的交易要素包括:

发起方机构

A

报价方机构B

成交日

2012-05-28

交易模式

询价交易

交易品种AUX.CNY价格300.00

交易标的AUX计价货币CNY

交易数量()AUX60,000交易金额CNY18,000,000

交易方向机构A卖出AUX;机构B买入AUX

期限SPOT起息日2012-05-30

清算模式和方式

净额清算

3.黄金远期交易

3.1.黄金远期交易(GoldForward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黄金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易价,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非即期起息日)交割的黄金交易。

成交日即期起息日起息日(资金及实物交割)

期限

3.2.黄金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3.2.1.远期价格(Forward价格)

3.2.1.1.远期点(ForwardPoint)

指用于确定远期价格和即期价格之差的点数。远期点以人民币/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

3.2.1.2.远期全价(ForwardAll-inPrice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在远期起息日买卖黄金的价格。

远期全价的计算公式为:远期全价=即期价格+远期点

其中即期价格是远期交易成交时报价方报出的即期价格。

如果发起方为方的,则即期价格和远期点均使用bid方报价,如果发起方为方,则即期价格和远期点均使用offer方报价。

【例】

一笔AUX.CNY远期交易成交时,报价方报出的即期价格为300.00/301.00,远期点为100.0/101.0

发起方为方,则远期全价为300.00+100.0=301.000

发起方为方,则远期全价为301.00+101.0=302.010

3.3.黄金远期交易基本结构

3.3.1.黄金远期交易基本要素

可以交易的品种,见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

交易品种

易品种基本参数

标准期限包括:1DT+3)、1W2W3W1M2M、期限3M4M5M6M9M1Y

“标准期限名称与含义”见附录:表1

价格3.2.1远期价格

交易模式询价交易

清算模式和方式净额清算

报价精度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基本参数”

最小交易金额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基本参数”

3.3.2.黄金远期交易示例

2009-05-19,机构A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与机构B成交一1YAUX.CNY远期交AAUX60,000AB格AUX.CNY=250.00,远期点5000.0,即机构AAUX.CNY=300.000的价格在2010-05-21向机构B卖出AUX60,000

涉及到的交易要素包括:

发起方机构A报价方机构B

成交日2009-05-19远期全价300.000

交易品种AUX.CNY

交易标的AUX交易数量()AUX60,000

计价货币CNY交易金额CNY18,000,000

即期价格250.00远期点5,000.0

机构A卖出AUX3,000

交易方向和金额

机构B买入AUX3,000

期限1Y起息日2010-05-21

清算模式和方式净额清算

4.黄金掉期交易

4.1.黄金掉期交易(GoldSwap

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资金及实物的交割。

在第一次交割中,一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入(卖出)黄金;在第二次交割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价卖出(买入)黄金。

交割资金及实物反向交割资金及实物

成交日即期起息日近端起息日远端起息日

4.2.黄金掉期交易相关定义

4.2.1.起息日(ValueDate

每笔掉期交易包含一个近端期限和一个远端期限,分别用于确近端起息日远端起息日。这两个期限可以是标准期限(例如,1M1Y),也可以是非标准期限

按照起息日的不同,掉期交易分为即期远期掉期交易(Spot-Forward)、远期对远期掉期交易(Forward-Forward)和隔夜掉期交易。其中隔夜掉期交易包括O/N(Overnight)、T/N(Tom-Next)S/N(Spot-Next)三种。

O/NOvernightTT+1

T/NTomorrow-nextT+1T+2

S/NSpot-nextT+2T+3

1WSpot-oneweekT+2即期起息日之后一周

1MSpot-onemonthT+2即期起息日之后一个月

1YSpot-oneyearT+2即期起息日后一年

4.2.1.1.近端起息日(Near-legValueDate)

第一次资金及实物交割的日期。

4.2.1.2.远端起息日(Far-legValueDate

第二次资金及实物交割的日期。

4.2.2.掉期价格(SwapPrice

掉期价格包括近端价格远端价格

4.2.2.1.近端价格(Near-legExchangePrice

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一次交割所适用的价格。

4.2.2.2.远端价格(Far-legExchangePrice

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所适用的价格。

4.2.2.3.掉期点(SwapPoint

指用于确定远端价格与近端价格之差的点数。掉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

4.2.2.4.掉期全价(SwapAll-inPrice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在起息日买卖黄金的价格。包括近端掉期全价和远端掉期全价。

掉期全价的计算公式为:掉期全价=即期价格+相应期限掉期

其中即期价格是掉期交易成交时报价方报出的即期价格。

如果发起方近端买入、远端卖出,则近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offer边报价+近端掉期点offer边报价,远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offer边报价+远端掉期bid边报价;如果发起方近端卖出、远端买入,则近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bid边报价+近端掉期点bid边报价,远端掉期全价=即期价格bid边报价+远端掉期点offer边报价。

【例】

一笔1M/2MAUX.CNY掉期交易成交时,报价方报出的即期价格为300.00/301.00,近端掉期点为500.0/505.0,远端掉期点为800.0/808.0。则:

发起方近端买入、远端卖出,则近端掉期全价为301.00+505.0=306.050,远端掉期全价为301.00+800.0=309.000,掉期点为800.0-505.0=295.0

发起方近端卖出,远端买入,则近端掉期全价为300.00+500.0=305.000,远端掉期全价为300.00+808.0=308.080,掉期点为808.0-500.0=308.0

4.3.黄金掉期交易基本结构

4.3.1.黄金掉期交易基本要素

以交易的品种,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

交易品种

品种基本参数

标准期限包括:O/NT/NS/N1W2W3W1M、期限2M3M4M5M6M9M1Y

掉期期限名称和定义4.2.1.起息日(ValueDate

价格4.2.2掉期价格

交易方向SELL/BUY:近端卖出黄金,远端买入黄金BUY/SELL:近端买入黄金,远端卖出黄金;除非交易双方行约定,黄金掉期交易的买入和卖出指黄金的远端交易方向。

交易模式

询价交易

清算模式和方式

净额清算

报价精度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基本参数

最小交易金额附录:表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品种基本参数

4.3.2.黄金掉期交易示例

12009-05-19,机构A通过外汇交易系统与机构B成交一笔1YAUX.CNY掉期交易,约定机构A近端卖出AUX60,000,远端买入AUX60,000。机构A为发起方,成交时机构B报出的即期价格为250.001Y的远期点为5,000.0,即机构A会在2009-05-21以AUX.CNY=250.000的价格向机构B卖出AUX60,000,在2010-05-21AUX.CNY=300.000的价格从机构B买入AUX60,000

涉及到的交易要素包括:

发起方机构A报价方机构B

成交日2009-05-19即期价格250.00

交易品种AUX.CNY

交易货币AUX计价货币CNY

清算模式和方式净额清算

交易模式询价

近端交易

交易数量()AUX60,000交易金额CNY15,000,000

近端期限SPOT近端起息日2009-05-21

近端远期点0.0近端掉期全价250.000

机构A卖出AUX60,000

交易方向和金额

机构B买入AUX60,000

远端交易

交易数量AUX60,000交易金额CNY18,000,000

远端期限1Y远端起息日2010-05-21

远端远期点5,000.0远端掉期全价300.000

机构A买入AUX60,000

交易方向和金额

机构B卖出AUX60,000

1:标准期限名称与含义

期限名称期限全称含义

TODAYToday交易日当天,简称T

TOMTomorrow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简称T+1

SPOTSpot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简称T+2

即期起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简称

1D1Day

T+3

1W1Week一周

2W2Weeks两周

3W3Weeks三周

1M1Month一个月

2M2Months两个月

3M3Months三个月

4M4Months四个月

5M5Months五个月

6M6Months六个月

9M9Months九个月

1Y1Year一年

『注』

1、通常也可用S”表示月,例如1S表示1个月

2、掉期期限名称和定义见4.2.1起息日(ValueDate

3、标准期限适用附录:规则2“起息日规则”

4、标准期限范围之外的期限(包括7M8M等整数期限)均为非标准期限(Broken)。

2: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情况

3: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基本参数

『注』

1、表格中的报价精度以小数形式表示,0.01表示报价精度为20.1表示报价精度为1

2、远期和掉期的报价精度均为远期点和掉期点的报价精度。

规则1:工作日准则

若某一交易相关日期并非工作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之一进行调整:

1、下一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经调整的下一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但如果下一工作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3、上一工作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例】

假定某笔黄金询价交易的起息日恰好为2009-05-31(星期日),因为工作日,应进行调整。若采“下一工作日”,则调整至2009-06-01;若采“经调整的下一工作日”,因“下一工作日”跨月,则提前至上一工作日2009-05-29;若采用“上一工作日”,则调整至2009-05-292009-5-30是周六)。

规则2:起息日规则

1黄金即期相关起息日规则

1黄金即期交易起息日为成交日后第2工作日,简称T+2

【例】

2009-05-19成交的AUX.CNY即期交易,起息日2009-05-21

2T+1日为美元非工作日,该黄金即期交易起息日不受影响

3T+1日为人民币非工作日即期起息日按照下一工作日准则进行调整

4T+2日为非工作日或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节假日,即期起息日按照下一工作日”准则进行调整

2黄金远期、掉期相关起息日规则

1远期交易起息日等于即期起息日加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若遇非工作日或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节假日,1M以下标准期限起息日遵循下一工作日准则调整1M以上(1M)标准期限遵循调整的下一工作日准则调整。非标准期限的起息日由交易双方直接约定。

2掉期交易起息日等于即期起息日分别加上双方约定的近端期限和远端期限。若遇非工

作日或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节假日,1M以下标准期限起息日遵循下一工作日准则调整,1M以上(含1M)标准期限遵循经调整的下一工作日准则调整。非标准期限的起息日由双方直接约定。

3月末规则:即期起息日为某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那么1M以上(包括1M)标准期限远期掉期)交易的起息日也应落在相应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例】

2009-02-25成交一笔1MAUX.CNY远期交易,即期起息日2009-02-272月的最后一个工),即2009-03-312009-07-29成交了一笔4MAUX.CNY的远期交易,即期起息日2009-07-31

根据月末规则,该笔交易的远期起息日应为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09-11-30

3跨年起息日一次性调整规则

对于跨年度的黄金询价交易的起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则由交易所、交易中心在进下一年度前按照下一工作日准则进行一次性调整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公告:现行有效部门、2012.11.29施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有关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2012年12月3日起试运行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黄金交易,并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

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推出,将有利于满足黄金市场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进一步丰富市场交易模式,不断深化市场功能,促进形成多层次的黄金市场交易体系。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2年11月29日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入市申请指南:现行有效、2013施行

为满足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市场需求,优化规范入市申请程序,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上金交发[2012]99号)有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制定本入市申请指南。

一、申请入市基本条件

1.具有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意向(该机构以下简称“意向机构”);

2.承诺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等有关市场规定;

3.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符合意向机构应遵守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4.交易所规定其他条件。

二、申请入市程序

1.意向机构应书面向交易所提出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意向,并指定专门联系人,交易所根据书面申请进行意向登记。

2.交易所相关部门对意向机构的业务开展条件进行预评估并反馈意向机构,意向机构根据交易所预评估意见落实有关业务开展筹备工作。

3.通过预评估的意向机构以机构正式发文形式(一式三份)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申请指南第三部分“申请材料说明”规定的材料。

4.交易所会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意向机构申请材料以及系统准备情况(包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交易后处理平台和交易所询价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会员查询系统等)进行审核,与意向机构确定专线、终端等系统准备情况,并组织安排意向机构进行必要的系统测试工作。

5.完成审核流程后,交易所批复意向机构业务准入资格,确定其入市时间,并抄送交易中心。

6. 交易所、交易中心向获批机构核发相关数字证书(如需)、开通生产网络访问权限(如需),获批机构应根据批复要求开展交易。

三、申请材料说明

1. 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可行性分析;

2)业务发展计划,如计划交易规模等;

3)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

2. 《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资格申请表》(附件)。

3.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其中交易环节至少应有1人同时具有交易所及交易中心相应的资质证书,清算环节至少应有1人经过交易中心交易确认相关培训。

5. 具有符合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询价交易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会员查询系统的连接及使用情况;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交易后处理平台的连接及使用情况;机构内部涉及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前、中、后台系统准备情况。

6. 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

7. 交易所、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联系方式

交易所联系方式: 021-33667398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021-68797878转1转2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3年5月16日

六、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施细则:2013-05-28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违约处理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业务”)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以下简称“应急租借”)是指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在交易所的实物账户内可用库存不足,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时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后,该参与机构经由交易所同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易所其他机构会员借入所缺黄金实物,用于满足当日交割履约需求。

开展应急租借业务以不影响交易所日终清算交割以及会员提货出库业务为前提。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四条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行准入管理。黄金询价业务市场参与银行机构向交易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可参与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

第五条获批应急借出资格的银行机构(借出方)应履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双方约定的应急租借利率,向交易对手收取应急租借利息;

2. 自动获得应急借入资格。出现多家银行申请应急借入时,有应急借出资格的银行享有借入黄金的优先权;

3.今后申请黄金询价业务做市商资格时,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二)义务

1. 落实对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的应急租借授信额度支持;

2. 遵守交易所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获批应急借入资格的银行机构(借入方)应履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申请应急借入所缺黄金实物,用于满足当日的应急交割履约需求。

(二)义务

1. 按期归还所借入的黄金实物,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应急租借利率,向交易对手支付应急租借利息;

2. 遵守交易所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引入产用金企业等其他非银行机构会员提供应急借出服务,拓展应急租借市场的黄金实物来源。

第八条获批应急租借资格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业务准入资格;获批应急租借资格的机构若需终止其业务资格,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提交交易所。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应急租借交易要素

1. 租借品种应与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的相关交易所对应的交易标的一致;

2. 租借期限原则上为隔夜租借,起始日为应急拆借交易发生日,到期日为交易所下一工作日;

3. 租借数量应为1千克的倍数,具体数量根据交易所系统预判的违约总数量向上取整确定;

4. 租借利率为年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

5. 计息基准价格:以应急租借交易发生当日交易所竞价市场对应品种的收盘价为计息基准价格;

6. 计息方式:

应急租借利息=租借金额×租借利率×租借天数/360

1)租借金额:租借数量×计息基准价格;

2)租借天数:到期日-起始日(以自然日计算,天数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方式);

7. 租借利息以人民币计价,支付方式、收款账户等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

8. 在应急租借过户及归还时,交易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有关规则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指定“买入货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属性;

9. 应急租借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填写租借合约编号,对于应急租借,交易双方统一填写“XJYJZJ”作为租借合约编号。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适用于应急租借业务

1. 所有具有应急借出资格的机构均无法满足该笔应急租借需求的;

2. 借入方尚有存续应急租借业务未按期归还的;

3. 违反交易所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应急租借匹配原则

交易所按如下顺序进行居间匹配:

1. 优先满足黄金询价业务做市商(若有)的应急借入需求。如有多家做市商机构,则按其所需租借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匹配,优先满足所需租借数量更小的机构的需求;

2. 若可租借黄金数量有剩余,则满足具有借出资格的银行应急借入需求。如有多家具有借出资格的银行,则按其所需租借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匹配,优先满足所需租借数量更小的银行的需求;

3. 若可租借黄金数量仍有剩余,其他机构按其所需租借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匹配,优先满足所需租借数量更小的机构的需求。

第十二条违约处置

借入方未按本细则规定按时归还所借黄金实物和支付租借利息的,并且收到借出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借出方可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偿;同时,交易所保留对责任方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四章 应急租借流程

第十三条交易发起

1. 获得应急租借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出现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的黄金询价交易后,交易所场务人员通过录音电话通知该机构已登记备案的黄金询价业务联系人,确认其应急借入的意向;交易所根据该机构借入意向,居间联系当日有富余黄金实物库存的应急借出机构,经其确认同意借出黄金货权后,交易所通知应急借入需求方申请叙做该笔应急租借交易。

2. 借入方与借出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提出应急租借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正确完整填写有关内容。

3. 原则上双方在会员服务系统发起应急租借申请应在黄金询价交易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的当日16:40前完成。未能在上述时间节点完成操作的,交易所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应急租借交易达成

1. 交易所对借入方与借出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提出应急租借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出借物由借出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入方实物账户。

2. 交易所根据双方申请完成实物租借过户后,应急租借交易达成,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作为该笔交易的成交凭证,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形成合同关系,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3. 借入方与借出方应于应急租借交易当日将本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过户申请表》(附表)传真至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归还

应急租借的归还沿用日常租借归还流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应急租借的实物归还原则上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北京时间14:30前完成,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借出方与借入方应本着合作的原则配合完成应急租借交易的各项流程。对于恶意阻碍应急租借交易的流程,或利用交易对手的疏忽、失误等谋取不当得利的一方,交易所将取消其参与应急租借业务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等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市场参与者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可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案)》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过户申请表

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人民币/澳元外汇询价即期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的通知:现行有效、2014.07.28施行

各人民币外汇询价净额清算会员:

为促进外汇市场发展,进一步提高外汇询价产品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14年7月28日正式推出人民币/澳元外汇询价即期交易净额清算业务。

人民币/澳元外汇询价即期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在原人民币外汇询价净额清算业务基础上开展,澳元结算银行为中国银行。为确保业务如期顺利上线,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业务联系人:谢碧霞 021-23198576;

会员服务联系人:宁宇 021-23198970。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八、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市场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的公告(2014年4月14日):现行有效、2014.04.28施行

经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现核准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家机构可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

以上机构自2014年4月28日起可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特此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4日

九、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市场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的公告:现行有效、上海清算所清算所公告〔2014〕1号、2014.03.17施行

经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现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家机构可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

以上机构自2014年3月31日起可参与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特此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7日

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远期品种的公告:现行有效2013.03.25施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有关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2013年3月25日起试运行银行间黄金询价远期交易业务。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的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远期品种准入机构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黄金远期交易,并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

特此公告。

十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掉期品种的公告:现行有效2013.11.25施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有关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于2013年11月25日起上线银行间黄金询价掉期交易品种。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核准的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掉期品种准入机构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黄金掉期交易,并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

特此公告。

2013年11月

十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现行有效2018.02.28施行

各相关市场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化、持续稳定发展,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做市业务运行情况,对《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优化了考核机制,引导银行间黄金询价做市商继续提升做市水平,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及考核指标体系备案的通知》,将修订后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8年2月28日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化发展,完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做市商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建立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26 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制度等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银市场〔2016〕2 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及考核指标体系备案的通知》(银市场〔2018〕6 号)、《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上金交发〔2013〕16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询价市场是指市场参与者以双边询价方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进行黄金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是指经上金所核准的参与机构,通过上金所指定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黄金交易的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经上金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第五条做市商分为正式做市商和尝试做市商。做市商数量和组成结构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扩容、调整。

第六条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获得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公开双边报价资格;

(二)可获得参与黄金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三)可获得在黄金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

(四)可获得开展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的交易成本优惠扶持;

(五)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正式做市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上述权利,同时还享有开展黄金询价市场远期价格曲线报价业务的权利以及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做市业务,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二)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连续提供买、卖双边价格,所报双边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双边报价价差应处于合理范围;

(三)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诚实交易,不得虚假报价,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四)定期报告本机构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运行和做市情况;

(五)上金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首先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具备如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取得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资格一年(含)以上;

(三)在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排名在前25名(含)以内;

(四)具备健全的黄金询价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上金所认定的黄金交易员相关资格的合格黄金业务交易人员以及相应的风控和清算岗位;

(六)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一年内,黄金市场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上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需以机构正式发文形式向上金所提交申请报告,并由上金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方可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做市业务的计划和策略、系统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的配套情况以及黄金询价市场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建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尝试做市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发〔2014〕22号),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上金所备案在银行间黄金市场开展尝试做市业务的机构自动成为做市商候选机构。

第十一条上金所综合如下因素,在做市商候选机构中遴选正式做市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向市场公布:

(一)开展尝试做市业务一年(含)以上;

(二)尝试做市业务考核评价表现排名情况;

(三)机构所属类型的代表性情况;

(四)开展尝试业务期间,没有违反做市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违规记录;

(五)上金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上金所综合如下因素,在做市商候选机构中遴选尝试做市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向市场公布:

(一)该机构对我国黄金市场的综合贡献度和市场影响力;

(二)该机构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排名;

(三)遵守黄金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合规性情况;

(四)上金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黄金询价市场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认真履行做市义务,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

(二)切实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得虚假做市;

(三)加大黄金询价市场相关业务综合授信支持,扩大可交易对手范围,提高做市业务市场影响半径;

(四)加强与上金所认可的市场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五)积极参与黄金询价市场创新业务,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六)正式做市商应积极参与黄金询价市场远期价格曲线报价,完善黄金询价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第十四条做市商应在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含)内,向上金所提交上一季度本机构在黄金询价市场运行和做市情况的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前25个工作日(含)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本机构上一年度在黄金询价市场运行和做市情况的报告,并抄报上金所。

第十五条上金所根据做市商相关考核要求,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有关原则,制定《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并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做市商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上金所制定或修订《指标体系》,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上金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执行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对做市商进行月度、季度、年审考核评价,具体按照《指标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做市商资格实行年审制。做市商资格年审周期为两年一次,上金所根据做市商在年审考核周期内的得分以及市场扩容需要,按照以下规则对做市商资格执行年审调整,上金所另有其他扩容、调整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正式做市商调整。正式做市商年度考核得分在所有正式做市商中排名最后一位,且低于得分排名最高的尝试做市商得分的80%,则被下调为尝试做市商,得分排名最高的尝试做市商递补为正式做市商;否则,得分排名最高的尝试做市商增补为正式做市商,正式做市商不做下调。

(二)尝试做市商调整。尝试做市商考核得分最后一位,若得分低于尝试做市商平均分10分以上(条件一),且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低于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做市商候选机构的80%(条件二),则被调整为做市商候选机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做市商候选机构递补为尝试做市商;若仅触发条件二,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做市商候选机构增补为尝试做市商,尝试做市商不做下调。

上金所应将年审结果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做市商资格发生调整的,上金所应在备案后向市场公布。

第十八条上金所对每一年度做市表现优秀及进步较快的做市商给予综合以及单项表彰,并通过上金所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九条做市商有如下行为的,上金所可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暂停或取消做市商做市业务资格。

(一)单独或串谋影响市场价格显著偏离市场正常水平,经上金所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二)多次发生严重的交易违约行为,对市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三)上金所认定的其他不具备做市商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拟放弃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金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上金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该机构转为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一般参与机构,其做市商资格根据市场表现由其他机构顺位递补。

第二十一条上金所会同交易中心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要求,持续完善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所使用的外汇交易系统有关功能,为做市业务的日常运行及考核评价提供技术及场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金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