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

为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一批“产品质量”领域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坚决遏制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石河子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案

2026年1月5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石河子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18卷。至案发时,该批次滴灌带中,2卷因抽检无法使用已销毁并重新生产,剩余16卷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16卷,罚款5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河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古城镇分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案

2025年10月24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石河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古城镇分公司经营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000公斤,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石河子市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肥料案

2025年10月24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石河子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大量元素水溶肥料48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肥料,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石河子市西营镇某摩托车服务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8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石河子市西营镇某摩托车服务部经营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2台。至案发时止,上述电动自行车1台用于监督抽查,1台作为备样,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河子市某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岩棉夹芯板案

2025年11月4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石河子市某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生产的岩棉夹芯板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岩棉夹芯板10块,其中,5块用于抽样检验,5块为抽检备样,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岩棉夹芯板5块,罚款2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石河子市某装饰材料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软管案

2025年9月4日,师市市场监管局对石河子市某装饰材料店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在售两种颜色的燃气灶具连接软管,银色软管标识标注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红色软管标识标注使用期限为三年,两种软管标识的使用期限,均不符合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连接软管,监督当事人对涉案连接软管予以销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石河子市某便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暖宝案

2025年12月8日,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石河子市某便民商行处销售的电极式暖水袋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电暖宝内容物为液体,袋内无发热管、电热丝等其他发热元件,仅存在两个硬质的柱状电极直接浸没于液体中,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第22.33项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罚款6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聚焦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产品领域,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守质量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呼吁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规避不合格产品,如发现产品质量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来源:石河子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