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买菜意外摔倒,谁担责?|民法典宣传月


市场买菜意外摔倒,谁担责?|民法典宣传月

在菜市场买菜意外摔倒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是怪自己不小心

还是怪菜市场管理疏忽?

让我们阅读案例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某天,老李至某菜市场购物,在行走过程中被放置在地面通道处的物品绊倒,摔倒在地。

之后,老李被周围人员搀扶起身,坐在摊位旁休息,期间老李站立起来,但行动不便,还曾尝试手扶靠背椅行走,仍存在不便,继而又坐下。摊位的工作人员将老李放置在菜市场外的电动自行车推至老李身旁,周围人员帮助老李骑上电动自行车,老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购物大厅行驶过程中,停止前进,老李与电动自行车一同倒地。

事发后,老李至医院就诊并住院十余天,诊断结果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髌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后因与菜市场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老李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菜市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作为菜市场的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对放置在地面通道上的物品进行管理,亦未进行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李的摔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老李在摔倒后明显出现身体不适、行动不便,休息后未得到恢复,在此种情况下,未对老李进行救助,反而协助老李骑车离开,对老李第二次摔倒负有过错。

同时,老李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行走环境,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过错。老李在摔倒受伤未恢复的情况下,选择骑电动自行车的方式离开,对第二次摔倒亦负有过错。

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该菜市场对老李的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了菜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不仅负有消除场地内潜在危险的义务,在损害实际发生后,还需要对受伤的个体采取及时救助等合理措施。

同时,明确了“二次伤害”的责任认定,即在经营者未及时尽到救助义务,为二次伤害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则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与二次伤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就此判令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个体也需要对自己的安全采取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也需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转载来源:文章转载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文章配图由AI生成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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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柯文芳三审:郭   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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