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发布2026年第二批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


文旅部发布2026年第二批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

序号
案例名称
地区
涉事主体
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理结果
1
旅行社收取购物回扣案
广西桂林
广西广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孟某荣、购物店(幸福一百 / 紫色之光)、牛某
零团费 + 强制购物 + 回扣 + 夸大宣传
2026 年 3 月,以零团费接待 52 人,安排进 2 家购物店并收回扣;购物店夸大保健品功效;导游兜售土特产;牛某现场强迫购物。
《旅游法》等
旅行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0 万元、停业整顿 5 个月;主管 / 责任人:各罚 1.2 万元;导游:没收 + 罚款 1 万元;购物店:合计罚 35 万元;牛某:拘留 10 日 + 罚款 3000 元。
2
旅行社虚假宣传案
山东烟台
山东唯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管关某平
虚假宣传 + 强制另行付费项目
2025 年 7—8 月,网络发布不实宣传,实际行程与承诺严重不符,强制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涉 49 起投诉。
《旅游法》
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主管:罚款 1.8 万元。
3
购物店冒用品牌案
湖南郴州
湖南凯辉国旅、资兴市善芝堂大药房
冒用品牌 + 虚假广告
2025 年 8 月,旅行社安排游客到善芝堂大药房购物;药房未获授权,冒用 “南京同仁堂” 名义并悬挂虚假牌匾。
《广告法》《旅游法》
药房:罚款 3000 元;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4
旅行社向无资质公司租车案
黑龙江哈尔滨
寰宇纵横国旅黑龙江分公司、主管高某强
使用无资质车辆 + 合同不规范 + 无导游陪同
2026 年 1 月,接待 8 名外籍游客,合同未载明住宿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向无道路运输资质的租赁公司租车;未安排导游全程陪同。
《旅游法》《道路运输条例》
分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 万元;主管:罚款 1 万元。
5
旅行社安排无资质车辆案
江西南昌
江西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安排无资质车辆接待游客
2025 年 3 月,组织 2 批共 7 名游客,分别向汽运公司及个人租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提供交通服务。
《旅游法》《道路运输条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500 元。
6
旅行社擅自转团案
湖南常德
常德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擅自转团 + 涉嫌虚假宣传
2025 年 11 月 —2026 年 1 月,社交平台招徕游客,收取定金,未经游客同意转至其他旅行社签约,涉及 19 名游客。
《旅游法》
罚款 2.5 万元;虚假宣传线索移送市场监管。
7
出境保险团购物纠纷案
安徽马鞍山
孙某娟(无资质)
无证经营出境旅游 + 购物纠纷
2025 年 10 月,未取得旅行社资质,组织 15 名游客参加越南芽庄六日游,引发购物投诉。
《旅游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
8
非法网络招徕案
河南新乡
王某斌(无资质)
无证经营 + 网络招徕 + 购物纠纷
2025 年 10 月,以 “光头强” 账号发布旅游信息,招徕 54 名游客赴登封,因购物引发投诉。
《旅游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 万元。
9
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场所案
贵州清镇
导游邓某琦、贵州飞赢国旅
导游擅自增加购物点
2025 年 8 月,导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安排游客前往南花苗寨购物,未告知旅行社。
《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 元、暂扣导游证 15 日。
10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河南洛阳
导游白某玲
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2025 年 11 月,无旅行社委派,自制派团单,私自为 5 名游客提供景区讲解服务。
《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00 元、暂扣导游证 15 日。
11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安徽青阳
刘某国(无证)
无证从事导游活动 + 安排购物
2025 年 12 月,未取得导游证,在九华山景区招揽 3 名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并安排购物,引发投诉。
《旅游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万元。

此次文旅部在重要时间节点(5月19日中国旅游日)前夕,系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释放出持续重拳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强烈信号。

一是多部门联动治理形成合力。 从案例披露的执法主体看,文旅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深度参与,形成联合惩戒态势。尤其在广西案例中,购物店被市场监管部门重罚,强迫购物的个人被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日,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震慑力。

二是处罚覆盖全链条责任主体。 广西案例不仅处罚了旅行社,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导游及购物店、强迫购物的个人分别作出处罚,传递出“谁的环节谁负责”的鲜明导向,有利于打破低价游——购物回扣的利益链条。

三是严查“隐形陷阱”防范消费欺诈。 冒用知名品牌(“南京同仁堂”)、网络虚假宣传等案例的曝光,警示消费者要警惕“身份陷阱”和“宣传陷阱”,也提醒监管部门需加强对企业和个人通过网络手段诱导消费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关注。